昨天,公安部在其網站公布《關于加強交通協管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協管員執勤必須有交警帶領,并嚴禁交警及其他管理部門對協管員下發罰款指標。
《指導意見》指出,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交通協管員的招聘錄用,招聘交通協管員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擇優聘用。
交通協管員在交警指導下可以承擔的工作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接受群眾求助。
《指導意見》要求,新招聘的交通協管員要經過集中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交通協管員上路執勤必須在交警帶領下進行,要統一著裝,隨身攜帶“交通管理協勤證”。交通協管員服裝和“交通管理協勤證”的式樣,由省級或地(市)級公安機關統一規范,并與人民警察的服裝、證件有明顯區別。交通協管員有違法犯罪、嚴重違紀行為或違反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要予以辭退。嚴禁將交通協管員的經費支出與交通違法罰款掛鉤,嚴禁向交通協管員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收費)指標。
昨天,針對公安部的新文件,市交管局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本市交管部門肯定會按照公安部的要求來管理交通協管員,而且北京已出臺過相關管理辦法。
市交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早在2005年7月,北京就制定并實施了《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協管員的職責是:協助交警維護路口非機動車、行人交通秩序和道路范圍內停車秩序,對違法停放車輛粘貼《違法停車處理告知單》。同時還明確規定,協管員不能對機動車的動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比如對車輛行駛中軋線等違法行為進行拍照等,如果再出現這種狀況并有舉報,不但協管員受到相應處罰,還要追究所在單位有關管理人員責任。而協管員粘貼《違法停車處理告知單》時,如果出現以權謀私、索要財物等行為將被交管部門開除。
-鏈接·北京協管員7禁律
1.利用崗位職責之便,向交通違法當事人索要錢物、謀求個人私利或為他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方便;
2.值勤協管員隨意粘貼、更改、撤銷《違法停車處理告知單》;
3.工作中挾嫌報復,對無違法停車行為機動車故意粘貼《違法停車處理告知單》,或對違法停放車輛多次重復粘貼《違法停車處理告知單》;
4.錄入員違反錄入、處理的相關規定,私自增加、更改、撤銷違法記錄;
5.違反保密規定;
6.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后上崗;
7.打罵當事人。
協管員以權謀私將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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