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醉駕入刑第一人”被判處拘役2個月,罰金2000元;北京“醉駕入刑第一人”被判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河南對醉駕者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浙江對醉駕者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自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首次對“醉駕”入罪。連日來,全國各地都陸續查出了“醉駕入刑第一人”,撞在槍口上的“第一人”,都得到了重罰。一時間,“醉駕入刑”成了廣西及全國大眾關注的焦點。
5月10日,來自新華社的一篇報道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要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這也意味著并非醉酒駕駛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
該篇報道猶如一塊巨石,給本已不平靜的“醉駕入刑”,激起了更大的浪花!白眈{”是不是都構成犯罪?“醉駕”到底該不該一律入刑?昨日,記者采訪了廣西有關刑法方面的資深律師及刑法專家,請他們對“醉駕入刑”進行了一番解讀。
觀點 1
重典治醉駕沒錯
“一刀切”有偏差
“醉酒駕駛入刑,體現了政府重典治理‘醉駕’。這可以教育有醉駕行為的人,避免可能給公眾造成的過度傷害,起到了正面作用。”廣西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黃玉華如實說。他同時認為,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立法的原意,并不是“醉駕”都構成犯罪,“醉駕”只屬于危險方法駕駛。
就目前的有關法律規定看,黃玉華認為,對“醉駕入刑”法律規定有薄弱,沒有規定情節,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對什么情況下的醉駕都追究刑事責任,適用法律方面有點擴大化。像現在這樣“醉駕”都適用刑法,有點“一刀切”。
“最近看到各地報道,什么全國‘醉駕入刑’第一人啦,等等。感覺容易給人造成誤解,似乎‘醉駕’就要坐牢!币徽f起醉駕,廣西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許慧博這樣說道。他認為,從立法的本意看,主要強調的是“醉駕”這個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注意公共安全行為。他個人認為,公安機關作為執法者,目前在實施過程中,感覺與立法的本意有偏差。
觀點 2
醉酒有個體差異
“醉駕”不等于危險駕駛
廣西大學法學院教授莫志強對“醉駕入刑”一直持反對意見!鞍凑展矙C關的標準,醉酒就是看體內的酒精含量。有些人能喝,喝一斤酒都沒事,有些人不能喝,喝二兩酒馬上就醉。現在的規定是,凡是喝了酒都該處罰,處罰面寬了。” 莫志強說。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有關“醉駕”的字面解釋,醉駕就應該判刑。莫志強則認為,“醉駕”與危險駕駛是兩碼事。而從法律標準的角度看,他認為“醉駕入刑”的標準不公平、不公正。交通肇事罪,還有因過失造成的嚴重后果,而“醉駕”,不管有無后果,一律治罪。老百姓對“醉駕”痛恨,要求嚴懲。他認為行政處罰就夠了。
廣西政法學院副教授梁仁偉也表達了同樣的看法。她認為,從刑法修正案(八)字面解釋“醉駕”就是要入刑,沒有任何條件。她同時認為,可能是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得比較匆忙,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如果有相應的解釋,在實際操作中,對哪些該治罪,哪些只是行政處罰,就有個標準,避免了“一刀切”。
觀點 3
把握酒精濃度的測定
要看是否發生事故和駕駛人表現
相對于現在公安機關重點查“醉駕”,許慧博用了“高壓態勢”來形容。他個人認為,還可以有更好的方法。他特別舉例說明:前段時間,南寧市對快環載重車的通行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公安部門就通過電視、報紙等媒體廣泛進行宣傳,讓大眾都了解這一新規,如果違反,可能面臨處罰?蓪Α白眈{入刑”,新修改的刑法,究竟想要解決什么問題,應該讓大眾有一定的認知。
許慧博說,現在大家都片面強調刑法修正案,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就出現偏差。實際上,這兩個法是同位法。
黃玉華則認為,對“醉駕入刑”應該把握一個對酒精濃度的測定。因為酒精濃度,直接影響人的意識狀態,也直接影響駕駛危害的增加度。還有一點就是是否發生事故,及駕駛人的行為表現、駕駛場所地點等等。這也不是說必須造成行為后果才追究責任,需要強調的是“醉駕”很危險。
他看過廣西“醉駕入刑”第一人的有關報道,他認為對該當事人的處罰,可追究刑事責任,也可以不追究。因為當事人當時的意識清醒,也沒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相比較名人高曉松,還造成了4車連環撞的事故。對該當事人不是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從重處罰。
●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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