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從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獲悉,重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已進入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階段。征求意見稿規定,對機動車實行“黃綠標”的環保分類標志管理制度,未取得環保分類標志的機動車不得上路。
據悉,現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制定于1993年。隨著城市發展,汽車尾氣污染已經成為大氣污染的主要元兇之一。為此,有必要對現行法規進行修訂,加大機動車污染治理的力度。
征求意見稿規定,機動車貼上環保分類標志“綠標”和“黃標”,根據不同的檢測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例如,經環保檢驗達到規定排放標準及免予檢驗的新購機動車,核發“綠標”;達不到規定排放標準、但符合制造當時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核發“黃標”。環保分類標志將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制作并核發,不得收取費用,汽車司機上路時要隨車放置。
征求意見稿規定,在用機動車應當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驗,由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相應的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驗與機動車安全技術定期檢驗同步進行。未取得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新購機動車達到自治區執行的階段性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辦理注冊登記前免予接受排氣污染檢驗。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由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制作,機動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隨車放置,不得轉讓、轉借、涂改、偽造、變造,不得使用過期的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
機動車未取得或未隨車放置環保分類標志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機動車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環保分類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處200元罰款。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由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制作,機動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隨車放置。如果偽造、變造或者使用轉讓、轉借、涂改、偽造、變造或者過期的環保分類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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