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廣西開始執行新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廣西國稅12366對部分車主在理解上存在的若干誤區一一進行答復。
誤區1:新車直接按照4S店開票價繳車購稅
近期,網絡上瘋傳一則新聞,稱“2月起買車要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納稅依據是經銷商提供的車價”,許多人認為新《辦法》實施后,買車的價格越低,車購稅繳得就越少。這個解讀是不準確的,事實上,只有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可通過征管系統識別后按發票價格征稅。如果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計稅價格。
例如,車主購買一輛價格為10萬元的汽車,需要繳納的車輛購置稅首先按照公式計算:10/(1+17%)*10%=8547元,即先剔除17%的增值稅,再乘以10%的車輛購置稅稅率。如果這輛車的購置稅價格低于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則按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繳納車購稅;如果高于最低計稅價格,則按該價格計算,即8547元。
誤區2:試駕車可以按照開票價繳車購稅
新《辦法》規定“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不少車主據此認為,4S店的提供的試乘試駕車也是試驗車輛的一種,試駕車可以直接按照車輛價格證明上的金額計算繳納車購稅。
試驗車輛是指在實際使用環境中、專用試驗場中或室內試驗臺上使用的車輛,用以判明汽車的技術特性、可靠性、耐久性和環境適應性,與4S店的試駕車不是一個概念。另根據《公告》,“所稱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是指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的車輛試驗機構出具的車輛試驗報告或者其他證明材料注明已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
因此,試駕車是不能直接按照車輛價格證明上的金額計算繳納車購稅的。
誤區3:國家下調稅率,此前多繳的車購稅可退
有部分車主接到所謂廣西國稅局工作人員電話,稱實施新《辦法》之后,國家下調了部分車型的車輛購置稅稅率,之前多繳的車輛購置稅可以退還。
根據新《辦法》,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才可辦理退稅:一是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二是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三是其它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車輛購置稅稅率目前并未下調,也沒有規定之前多繳的車輛購置稅可以退還。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和《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報表》,還要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應資料,另外,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納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納稅款全額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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