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命倒樁"引發法學爭議與反思
2009年7月29日來源:Gxqcw.com
7月19日傍晚,南京白馬公園旁一敞開式練習場上演慘。阂粚W員在練倒車入庫時,油門當剎車踩,車子猛地向后倒,撞向幾米外的一張圓桌,坐在圓桌邊休息的另一位學員的家屬連同圓桌被頂翻在地,送醫院后搶救無效身亡。
據了解,事情發生后,交警趕到現場勘察處理,有消息稱,駕駛人和教練已被警方帶走接受調查。目前對此事件及其責任人的處理,將有序進入司法程序。
同時,在駕校學車的學員撞死了人,到底誰該承擔責任,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由于我國家法律目前對“學員倒樁”這一特定的項目未作出明確法律規定,我省法律界人士對此存在觀點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教練可能要負全責。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名律師認為,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并未對學員倒樁的具體情節作出法律規定,但可參照其第二十條規定:“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這位律師認為,倒車與在道路上學車類似,教練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學員則可免責。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教練、學員、駕校可能都有責任。南京市工業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劉小冰認為,首先,南京白馬公園旁的這一敞開式練車場,能不能認為是“道路”還有待調查和確認,如果認定為駕校,就不能完全適用上述“第二十條”。此外,他認為不分具體情況,全部由教練員承擔責任,可能有失公允,責任應該一分為三:教練應付首要責任;學員是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學員如有過錯可能也要承擔相應責任,無過錯不承擔;另一方面,如果證據證明駕校有明顯違規或疏于管理,駕校是否也該承擔疏于管理的責任?
無獨有偶。記者了解到,就在南京這一事件發生前一個月,千里之外的鄭州已經對此新類型案件作出司法嘗試。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6月19日判決一起學員在駕校倒車將一女學員當場撞死案,大豐交通汽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教練員徐濤被中原區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據公訴機關陳述,2008年12月20日17時許,在大豐駕校學車的洪煜陽駕駛重型普通貨車在駕校院內練習坡道起步項目,教練徐濤沒有隨車指導。17時24分,洪煜陽在由西向東倒車下坡的過程中,因車速過快,將站在圍墻邊的學員嚴婷夾擠在圍墻與車尾之間,嚴婷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教練徐濤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大豐駕校大院并非完全封閉狀態,學員洪煜陽練車的道路系城市公共道路,雖然車輛不多,但屬于公共場所的范圍。法院認定徐濤的行為侵犯到了公共安全,構成交通肇事罪。
當然,南京這起案件與鄭州市這起案件并不完全一樣。對南京這起事件的司法認定以及后續程序也都還在進行中,我們只能等待其結果。但此事件中的鮮血一染紅土地,就已經對司法如何完善帶來了現實追問,其對駕校和教員的警示意義也已凸顯——
如今,學駕駛已經成為一個都市成年人的必修課,駕校培養駕駛者,實際承擔著攸關無數人性命的神圣職責——如何嚴格盡到應盡責任,不讓不合格的次品成為將來的“馬路殺手”、如何在教學中時刻高懸利劍,慎之又慎?其答案之優劣,將直指安全與生命!耙箻丁笔录,無疑在這個盛夏給人們敲了一記沉重而帶血的警鐘:對于駕駛和駕駛教學,我們無論多么敬畏都不為過,因為敬畏它,就如同敬畏最寶貴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