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和期滿換證
2009年8月6日來源:Gxqcw.com
1、機動車駕駛證的定期審驗
。1)駕駛證定期審驗須由持證人持本人身份證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同時填寫定期審驗表格和交驗駕駛證。持未記載審驗合格的駕駛證不具備駕駛資格;
(2)對持有準駕證車型A、B、N、P駕駛證的;持有準駕車型C駕駛證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年齡超過60周歲的,每年審驗一次;
。3)對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兩年審驗一次,免身體檢查;
。4)車輛管理部門對駕駛證的定期審驗運用計算機簽章的形式進行,可按駕駛證有效期起始日期的月份進行,也可提前一個月辦理。每年一次審驗的,有效期截止到下一年的該月份;每兩年一審的,有效期至滿兩年的該月份;
。5)車輛管理所對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審驗的,可委托外地車輛管理所代審。需申請委托外地車輛管理所代審的,應填寫申請委托審驗表。委托審驗當次有效,下一次審驗仍需委托的,須重新申請、填表。違章、發生事故未處理的,或因違章、發生事故需要進行交通法規教育的,不得申請委托審驗;
(6)接受委托代辦駕駛證審驗的車輛管理所,完成代審驗后,應當于一個月內將記載審驗結果的書表,寄送委托代審的車輛管理所;
。7)應當每年一次審驗,超期不滿三個月申請辦理審驗的,經批評教育后,可予以辦理;超期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須考試交通法規及相關知識;超期六個月不滿一年的,須考試交通法規及相關知識、道路駕駛考試;
(8)應當每兩年一次審驗,超期不滿六個月申請辦理審驗的,經批評教育后,可予以辦理;超期六個月不滿一年的,須考試交通法規及相關知識;超期一年不滿二年的,須考試交通法規及相關知識、道路駕駛考試;
。9)連續兩次不辦理審驗的注銷駕駛證。
2、機動車駕駛證期滿換證
。1)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持證人應當憑身份證件到車輛管理所辦理手續。車輛管理所應結合審驗對持證人進行身體檢查、審核違章、事故是否處理結束,對審核合格的,應換發駕駛證;
(2)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換證的,應當事先申請提前或延期換證。提前換證可在駕駛證有效期滿前半年辦理;延期換證不得超過駕駛證有效期滿后一年。事先未申請并超過有效期換證的,依法處罰后予以換證。同意延期換證的駕駛證,不辦理駕駛證有效期延期;
。3)超過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下申請換證的,給予警告后可按規定辦理。警告應記錄在駕駛證登記資料中;
(4)年齡超過60周歲持有準駕車型A、B駕駛證的,可換發準駕車型C駕駛證;只持準駕車型N、P駕駛證的不得換發駕駛證。除A、B、N、P準駕車型外還有其他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注A、B、N、P后保留其他準駕車型換發駕駛證;
。5)持證人在暫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決定是否在暫住地申請換發駕駛證。暫住地車輛管理所對申請人的駕駛證、駕駛證登記資料和暫住證審核后,換發駕駛證;
。6)持證人在換證期間,有義務接受交通法規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