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局、處:
隨著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的迅速增長,城市交通噪聲特別是機動車喇叭噪聲污染日趨嚴重,直接影響了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和身心健康,社會各界反應強烈。近年來,北京、重慶、廣州等直轄市、經濟計劃單列市和絕大多數省會市、國家環保重點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以實行機動車禁鳴喇叭為突破口,認真解決城區或部分道路交通噪聲擾民問題,收到明顯效果,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和贊許。事實 證明,在城市中采取機動車禁鳴喇叭的措施,對提高城市環境質量,改善交通秩序,創建文明城市起到了積極作用。為加強對機動車喇叭噪聲污染的控制,凈化交通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用幾年時間在全國縣級市以上城市范圍內逐步實施機動車禁鳴喇叭。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機動車喇叭噪聲的危害性,把禁鳴作為為群眾辦實事的具體行動,抓緊落實。在充分論證、嚴密組織的基礎上,緊緊依靠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 ,與環保部門密切配合,切實把機動車禁鳴喇叭列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的主要內容,動員社會各界力量,齊抓共管,自覺遵守禁鳴規定,同時把教育與嚴格管理結合起來,確保該項措施及時、有效地實行。
二、各地要根據城市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機動車禁止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提出明確要求,由市政府或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告,并在有關路口、路段設立禁鳴標志。北京、重慶、廣州等48個已在城區或部分道路實施禁鳴措施的城市,要在完善工作機制和鞏固禁 鳴成果的基礎上,逐步擴大禁鳴范圍。西寧、拉薩、大同、開封等省會市和國家環保重點城市必須在年底前,其他城市要在建國50周年前,完成實施機動車喇叭禁鳴的工作。
三、加強路檢路查,將集中整治與嚴格日常管理、禁鳴工作與交通秩序整頓緊密結合,加大執法力度,嚴格管理、嚴格處罰,做到令行禁止。對于安裝使用汽喇叭或不符合規定聲級喇叭的;非法安裝使用警報器或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的;在道路上維修、試驗喇叭的;以喇叭催人、叫人、叫門或非緊急情況下鳴喇叭的,等等,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其他交通管理法規、規章處罰外,還應視情節分別采取發違章通知書,組織集中學習等方式,以確保禁鳴取得成功。
四、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介,大力宣傳禁鳴喇叭對減少城市噪聲,保護城市環境的重要意義,取得社會各界和廣大機動車駕駛員的理解、支持。同時各地要充分利用新聞曝光,推動機動車禁鳴喇叭工作的深入開展。
執行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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