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醉駕、飆車等行為擬入刑定罪。草案中這樣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醉駕、飆車這些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約束下的交通違法行為,如今被寫入了刑法修正案草案,讓很多駕車人士直呼“后果太嚴重”!被寫入刑法的“醉駕”和“飆車”標準是什么?
現狀:
交警天天查醉駕
頂風作案者天天有
如今,廣州市公安交警部門每天都在堅持不懈地對酒后駕駛違法行為嚴抓嚴處,對醉酒駕駛的一律依法處以拘留。就在在近期開展的“迎亞運整治交通秩序百日會戰”行動中,其中一項就是嚴查酒后駕駛。交警表示,即使是在這樣的風頭火勢之下,還有不少駕駛人士頂風作案。在剛剛過去的一次整治行動中,一個星期就查處酒后駕駛交通違法行為144宗,醉酒駕駛交通違法行為36宗。酒后和醉酒駕駛屢禁不絕,交警的嚴查行動中每天都有“收獲”。
“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酒后駕駛機動車,暫扣機動車駕駛證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這樣的約束力度,有些駕駛人還是不以為然,認為就是扣分扣錢,不怕!笔泄步痪块T相關人士表示,將醉酒駕駛這樣的違法行為寫入刑法,將這種交通違法行為升級為“犯罪”,對駕駛人更有震撼力。
措施:
刑法修正案:
嚴懲危險駕駛者
“刑法理論界有不少學者呼吁在刑法里增設一個‘危險駕駛罪’,就是把這種醉酒駕車規定成一個獨立的罪名,規定成比較重的法定量刑!敝袊嗣翊髮W法學院副院長劉明詳向媒體公開表示,嚴懲危險駕駛者是社會的集體呼聲。
從現實中看,“醉駕”和“飆車”是我國社會轉型中遇到的問題。近年來由于“醉駕”和“飆車”引發的重大事故發生過數起,并帶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分組審議中,許多委員認為,此次立法的本意是從源頭上堵住這種行為,目前我國刑法還沒有專門設置針對危險駕駛行為的罪名,草案增加對醉酒駕車、飆車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符合我國國情,值得肯定。
爭議:
有人認為這是“一廂情愿”
有人認為措施應該更嚴
“這樣的處罰太輕了,醉酒后在大街上飆車,這是一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能只判處拘役!”全國人大代表姜健認為,草案的規定太輕,她建議增加如下規定:如造成輕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傷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樣更有利于威懾醉酒駕駛。但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東飛卻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認為,對于醉駕入刑可能對駕駛者起到威懾作用、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的觀點,這只是一廂情愿,這樣的規定沒有實際意義。也有專家表示,如果可以靠行政處罰解決的問題,就沒必要推給刑法。反對醉駕但這不意味著必須要將該行為上升為犯罪的高度,目前針對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醉駕行為,有明確的行政處罰手段,如果執行到位足以遏制醉酒駕駛。
無論如何,“醉駕”和“飆車”寫入了草案,那該如何判處拘役,并處罰金的量刑規定引起了多位委員質疑。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分組審議中,任茂東委員認為,只要是醉酒駕駛,就應當處以重刑,至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司法實踐中拘役最多是6個月,這點必須細化。
無疑,目前草案中對“醉駕”和“飆車”的規定依然不夠完善,是目前廣泛引起社會爭議的焦點。廣東協民律師事務所的林律師指出,作為交通肇事罪新增的條款,必須要規定醉駕飆車肇事后如何從嚴處理的問題。一是實施醉酒駕車、飆車的行為后,具體該如何處罰;二是在醉駕和飆車導致交通肇事后,如何與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區別。
名詞解釋
“醉酒駕駛”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拘役”
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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