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車輛在“套牌”行駛期間,肇事致人受傷,保險公司究竟是按《保險法》規定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還是按照保險“有效期”等規定給予賠償呢?
為解決和審理類似的保險合同糾紛,今年2月1日,我省頒布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以下簡稱“新規”),以司法規定的形式叫停了車輛商業險免賠等霸王條款。近日,新規實施后全省第一起此類糾紛案在揚終審宣判,保險公司被判給予相關賠償,在全省具有極其重要的判例借鑒意義。
眾所周知,挪用他人號牌屬于違法行為。2010年年底,洪某駕駛一輛懸掛著“浙J21*77”牌照的私家車,在揚州市區吉安路與銀河路交叉口處,由南向北行駛。由于駕車不慎,洪某未能避讓由西向東行駛的一輛二輪摩托車。結果兩車發生了激烈碰撞,致使二輪摩托車車主蔣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事故發生后,交管部門迅速進行了勘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顯示:事故發生地是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而雙方當事人陳述各自駕駛機動車輛均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并沒有其他交通過錯。在這種情況下,交管部門未能查明事故原因。然而,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上明確注明:“洪某駕駛的車輛牌照為挪用,實號為蘇K*E*60!辫b于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根據交強險賠償規定,向第三者蔣某支付了一定的醫療等賠償費用。而對于蔣某超出賠償的費用,承保公司未按車主已經投保的商業險繼續賠償,而讓車主和駕駛員自行承擔。
保險公司拒賠到底有沒有道理?
按照保險出險理賠慣例,是凡責任無法查明的出險理賠案件,通常由車輛承保公司和第三者共同承擔50%的賠償費用。但在理賠時,承保公司卻不愿承擔交強險超額部分的理賠費用。為了盡快拿到商業險賠償,并及時支付給第三傷者,私家車車主洪某便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車輛商業保險就是預防交強險額度不夠賠償之后的補充保險。作為補充型保險種類,保險公司如在車輛挪用號牌后拒絕賠償,顯然就是霸王條款。”邗江區人民法院在受理該起民事糾紛后,認為洪某與承保公司簽訂立的保險合同不僅合法、有效,且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為此,根據相關規定,邗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承保公司賠償并給付原告洪某保險金18393元。
就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被告保險公司卻認為,該交通事故發生前,肇事車輛雖然同時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但發生事故時,肇事車輛挪
用了其他車牌號碼,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車輛商業險免責等相關規定——其他違法行為可免賠的特別規定,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被告保險公司還認為,肇事車主購買車輛商業險時,保險公司已明確了說明義務,因此也符合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約定。
參照江蘇“新規” 二審仍舊判賠
就一審判賠結果,保險公司以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為由,向揚州市中級人員法院提起了上訴。因為2月1日我省頒布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該案屬于新規實施后第一起相關案件,該案在市中院終審期間,法院雖公開進行了審理,但謝絕包括本報在內的其他多家媒體記者的采訪聽審要求。但通過相關渠道記者近日證實,市中院根據“新規”認定:“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市中院認為,因為本次保險事故是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保險期間內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的,與投保車輛是否懸掛合法、正式的號牌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更不會增加保險風險,也不在免責范圍。因此,終審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述請求,維持原判。
今后套牌車出險,保險公司也得賠
經了解,市中院在終審期間,認為該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為——挪用號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就此爭議,市中級法院認為,該案可以通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涉險新規定來解決,因此不屬于保險免責條款的規定。這意味著,今后即使車主違法套牌出了險,保險公司也得按約承擔賠償責任,這是為了保障車主的權利。
有關人士還向記者解釋說,因為車主使用套牌車雖違犯了行政管理法規,應受到公安部門以及交管部門的嚴肅處理。但本案只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而引發的理賠糾紛,因此,與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應履行的查處和打擊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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