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車時除了注意硬件之外,還得多多留意車的保險事宜。粗心的王師傅就因為買二手車時沒有留心車險中的“免責事項”而吃了一次“虧”。一次事故后王師傅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因“免責條款”遭拒,于是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海曙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車主對“免責事項”一無所知
去年5月28日傍晚,王師傅開著貨車到蕭山的一個村子,倒車進入倉庫時,由于視線不清,貨車尾部撞斷了旁邊一個建房子用的腳手架。架子倒下來,拉斷了路邊的高壓電線。剎那間,火花連閃,導致村里多戶人家的電線短路,當時有很多電視機、電腦、繡花機遭遇不同程度的損壞。
交警認定,王師傅對事故負全責。王師傅所在運輸公司賠償了各種損失6.4萬余元。幾天后,運輸公司向保險公司理賠,但是保險公司只同意賠償高壓線維修費等計兩萬余元,至于電視機、電腦等損失賠償,保險公司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認為是“間接損失”,屬于免責條款里說明的內容。
王師傅納悶了:“保險公司沒跟我說過這個屬于免責事項啊,對此我是一無所知!北kU公司也承認他們確實沒有向王師傅說明,因為投保時車主并非王師傅。
車子轉讓,免責事項“隨車走”?
原來,這輛貨車最初是寧波慈溪的徐先生所有。2009年10月,徐先生將車子轉讓給了王師傅。
保險公司表示,最初投保的是徐先生,當時保險公司已經向徐先生明確說明過免責條款,在保險合同上,這些免責條款也是黑體加粗顯示。后來徐先生將車轉讓,相關的權利、義務也移交給了王師傅,保險公司沒有義務再次就免責條款向王師傅進行明確說明。
而原告方王師傅一方則堅持認為,保險合同規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應當對自己進行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這是法定義務,保險公司不能免除責任。
雙方各執一詞,最終在法官的協調下達成了一致協議: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給原告王先生3萬元。庭后,法官表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車輛轉讓后,相關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了原告王師傅,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向當初的投保人徐先生作出的明確說明效力將及于原告。
法官提醒:無論買車賣車,關于“免責條款”得留個神,賣車的應當提醒說明,而買車的,也應當認真讀一遍保險條款,以免如本案中的王師傅一樣,出了事后才知道有“免責”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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