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你曾遭遇車輛忽然在高速公路上拋錨,不得不呼叫救援的情況,但你是否清楚,車輛救援服務究竟包含哪些收費項目,關于收費標準又有什么規定?昨日,記者從自治區物價部門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經出臺,并從今日起試行,該《暫行辦法》對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標準化】
由當事人自愿委托服務項目
《暫行辦法》規定,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是指救援機構受當事人委托,將道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而無法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而收取的費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移違法停放車輛,屬于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并收取費用。
我區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項目包括:拖車費、吊車費、搶修費、空駛費、駁客費、貨物裝卸費。
拖車費是指將故障或事故車輛拖離現場所產生的費用,按實際拖車里程收取。吊車費由出車費和臺班費組成,按臺次收取。搶修費是指需分解切割車體、拆卸輪胎、拆裝車橋等發生的費用,按每臺或每只收取。
空駛費指的是救援車輛到達救援現場后無須實施救援即返回所發生的費用,按實際行駛里程收取。駁客費是指需安排車輛轉移故障或事故車上乘客所發生的費用,按人公里收取。貨物裝卸費按實際搬運貨物的重量收取。
收費項目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愿委托救援機構,接受委托的救援機構實施救援并收取相關費用,沒有委托的項目不得收費。
【人性化】
不得阻止社會救援機構進場服務
《暫行辦法》規定,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及其建立的專職救援隊伍或委托的救援機構負責,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在不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托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
交通事故造成當事人傷亡無法自行委托的,可由處理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或有資質的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援,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要在收費站、服務區和高速公路上公布車輛救援機構的電話。接到車輛求助信息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調度指揮就近的救援車輛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實施救援。高速公路的故障車輛應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或服務區,或拖移至當事人選擇的地點。
【合理化】
利潤率最高不得超過8%
車輛救援服務收費,一直是社會比較關注的問題。根據《暫行辦法》,道路車輛救援服務費標準按照補償經營服務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并兼顧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車主的承受能力確定。經營服務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繕費、場地及設施租賃費、燃油費、辦公費、人員經費等。成本利潤率最高不得超過8%。
《暫行辦法》要求,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機構開展救援服務工作,必須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收費申請,由價格主管部門在成本監審的基礎上核準具體收費標準。未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不得收費。
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機構在實施救援時,救援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出示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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