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下午,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針對消費糾紛較多的汽車銷售、培訓教育、預付費等熱點領域,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下稱二審稿)作出了充實細化的規定,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汽車銷售
新車自燃可整車退換
雖然新車出廠前會經過技術性檢查,但是新車買回家后,出現問題的事例也很多。業內人士介紹,現實中汽車出現問題,汽車經銷商一般都會給維修,但很少能退換。
2012年,國家出臺了家用汽車“三包”的相關規定,但是安全裝置失效、車輛自燃等情形沒有納入管理。二審稿放寬了可以整車退換的條件,明確新車銷售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內,出現安全裝置失效、車輛自燃等情形,車商應該根據消費者要求予以整車退換,并賠償損失。
對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國家相關規定可以更換零件,二審稿則明確可以整車退換。
此外,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在汽車發動機或者變速器同一部位的主要零件,因為質量問題更換兩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才能整車退換。二審稿放寬了條件,規定新車銷售兩年內或者行駛里程5萬公里內,只要汽車發動機或者變速器主要零配件分別或者合計更換過兩次,發動機和變速器整體合計更換兩次,消費者就可以提出整車退換。
二手車經營者要承擔質保責任
隨著汽車的普及,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開始選擇購買二手車。但由于汽車本身具有很強專業性,如果消費者不擦亮眼睛,就容易發生消費糾紛。
二審稿明確,家用二手車銷售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在出售前,經營者應當對二手車的來源是否合法、行駛里程、維修記錄、交易記錄、車輛存在的問題等重要信息進行全面核查、檢測,并告知消費者。對無法核查的情況和可能存在的隱患,也要告知消費者。
二審稿還規定,自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內,二手車發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經營者應當承擔包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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