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7日,保險公司接到客戶張某報案,稱其車輛在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海軍總醫院路口由西向東行駛,與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相撞,行人受傷。
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立即安排定損員對事故進行查勘定損。經查勘得知,事故車輛的牌照號、行駛證車主等信息與保單上的車主和車牌號不符。經詢問當事司機后得知,已經購買了商業險的這一出險車輛是張某向李某購買的二手車。張某在購買后已在車管所進行了車輛過戶,但買賣雙方均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對保險單進行批改。最終,依據新《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車主張某獲得了保險公司的賠付。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車作為出行工具,其需求也在加大,市場上的二手車交易也越來越頻繁。
案例中的這輛車,作為保險標的已由李某轉讓給了張某,同時作為已投保的車輛,其保障權益也跟隨轉讓給了張某。新《保險法》第49條規定,所謂保險標的的轉讓,是保險合同中被保險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的轉讓,既包括這些保險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的所有權發生轉讓,如買賣、讓與、繼承等,也包括使用權、經營管理權、抵押權等的轉移。保險標的轉讓后,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事故發生后,保險合同同樣有保障效力。
新《保險法》以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為出發點,明確了二手車新車主可直接承繼原車主的權利義務,無須前往保險公司辦理過戶手續,有效解決了在車險理賠中二手車保單持有人和車輛所有人不一的問題,從根本上解決了過去因保險標的轉讓而引發的理賠糾紛,維護了保險關系的穩定。
不過,需要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該條款同時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規定的通知義務,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舉個簡單的例子,一輛投保車輛,原本是私家車,經轉讓后被用做營運車輛,增加了車輛發生意外的可能性。這就屬于危險程度增加的一種情況。此時,新車車主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因此,專家建議,為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權益,車主還是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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