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印發《全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推進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要求全區各地市增加駕考場地,駕考過程必須公開透明,在考試場地直播考試視頻,引導學員通過互聯網預約駕考等。其中,互聯網預約比例達到100%、考試過程公開透明、科目一考試向縣級下放等改革要求,南寧市均已率先在全區實現。
駕考全部網上預約
《方案》要求,各地引導學員使用互聯網平臺進行約考。2016年底前,各地互聯網約考比例應達到80%以上,南寧、柳州、桂林3個市互聯網約考比例應達到100%。2017年6月底前,全區所有市互聯網約考比例應達到100%。
實際上從今年4月份開始,南寧市就相繼推出科目一、科目二網上預約服務,駕考學院可以通過互聯網自主預約考試。近日,車管部門又推出了科目三網上預約,從而實現了駕考所有科目網上預約。從目前實施的情況來看,南寧已經在全區率先實現了互聯網預約比例100%的目標。
《方案》要求各地將積極完善互聯網自主報考功能,力爭在2017年底前實現網上支付、銀行代收等多種支付方式,考生可分科目或一次性全部繳納考試費。積極推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一次預約,連續考試,實現科目一考試合格后,申請人可以一次性完成其他科目預約、考試、領證全過程。
南寧市通過推出互聯網約考,已經具備了科目一考試合格后,一次性預約后面所有科目的條件。學員通過科目一考試后,即可實現一次預約,連續考試,一次性完成領證。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提出的內容中,有一條此前沒有的做法,就是2016年底前,對申請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超過60日未成功的,公布考場設施布局、考試流程和路線,允許考生選擇廣西區內其他考場參加考試。
強化駕考過程監管
《方案》要求,各地要按照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選用社會考場,不得無償使用。2017年底前,南寧、柳州、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要落實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使用社會考場;到了2018年底前,全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全部落實。
考場驗收標準、驗收結果、考場選用情況,以及對考場違規問題的查處等要向社會公開。不得聘用駕培機構教練員擔任社會輔助人員,專職考試員承擔考試任務量的比例應當達到50%以上,兼職應當達到20%以上。
各地要嚴格執行考試評判規定,不得減少考試項目、縮短考試里程、降低評判標準,全面落實隨機安排考試,由計算機系統當日隨機安排考試員、考試車輛、考試路線,杜絕人為操作。嚴格實行考務公開,通過互聯網公開考試計劃、考試員等考試信息;在考場、辦事大廳等場所向群眾直播考試視頻;考生有權查詢自己的考試視頻資料;允許考生考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環境。
據了解,目前南寧市已經落實隨機安排考試,由計算機系統隨機安排考試員、考試車輛、考試路線。另外,考場、辦事大廳也有考試經過的直播。
駕考業務下放縣級
《方案》指出,各地要通過自建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方便群眾就近考試。原則上年考試量10萬人次以上的地市,小車考場城區服務半徑大于20公里、郊縣大于100公里的,要增設考場或調整布局。各市建設使用社會化小型汽車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場,不得少于2個。大力推進駕駛人考試業務向縣級下放、延伸,實現對考試全過程的實時遠程監管。
2016年底前,各市要100%實現向縣級下放小型汽車科目一考試業務,力爭50%的縣級考點能承擔C1、C2所有科目考試。據了解,目前南寧市已經實現100%向縣級下放科目一業務,各縣也已經基本上能承擔C1、C2所有科目的考試。
2016年底前,全區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必須實現人工評判和計算機評判相結合。2017年底前,各市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應接入監管系統,實現考試詳細過程、考試成績通過考試監管系統傳輸。
針對此前外地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考試不方便的問題,《方案》要求開展全區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異地駕考工作,對戶籍地在廣西轄區內的居民,在全區符合異地駕考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憑居民身份證申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不需提交廣西區內的居住證。
明確違規處罰標準
在過去,駕考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甚至權錢交易現象,被廣大市民所詬病。在《方案》中,針對各類考試監管人員的違規行為,提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屬民警及工作人員進行權錢交易或存在違規操作現象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其責任;屬民警失察失管的,該取消資格的取消資格,該調離崗位的調離崗位。
考場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的,暫?荚嚇I務或取消考場資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考試設備供貨廠商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設備或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影響考試結果的,不再繼續使用涉事企業考試設備,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如果是駕駛員培訓機構以及相關工作人員違規的,將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整改,處理相關責任人員。
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駕培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經營或參與經營駕培機構。違反規定者,一經舉報,嚴查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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