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日,《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開始正式實施;多年以來飽受“維權無門”之苦的中國汽車消費者,終于有了“可以說理”的依據。馬上又要到“消費者權益日”了,各種消費維權將會在這一段時間里進入人們關注的焦點。那么自從“汽車三包” 政策實施以后,汽車消費者在維權方面有了哪些進步?又有哪些地方應該注意的呢?在這一期的《悅車》周刊中,記者結合南寧市工商局汽車交易市場工商所接到的申訴案例,供廣大消費者借鑒。
“三包”實施后維權更有理
“汽車三包”政策實施后,消費者在遇到維權糾紛時不再是被動一方,在法規的支持下,更加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
案例一:
丁先生2013年12月17日在安吉大道購買了一輛SUV汽車,提車開回家的途中,新車發生爆胎;12月30日,丁先生將新車開到該品牌位于百色的維修站進行檢測維修發現,該車底部鋼架基本生銹成粉末,汽車內胎燒焦。對于此,汽車銷售方和維修站相互推脫責任,消費者則要求退換汽車。經工商部門調解,汽車銷售方將鄧先生的車拖回南寧(拖車費由汽車銷售公司承擔),對底盤生銹零部件進行免費更換原廠零部件,免費更換左前輪輪胎,并贈送3次常規保養給丁先生。
案例二:
朱女士于2013年11月30日到某進口品牌4S店購買了一輛新車,同年12月22日,汽車在正常行駛過程當中,出現了發動機抱死狀況。該車經檢查確認是質量不合格產品,朱女士提出進行整車更換,但4S店認為此類問題應該通過維修解決。經過工商部門調解后,朱女士與4S店達成解決意見,由廠方提供更換發動機,同時廠家和4S店還分別給予朱女士一定補償。
案例點評:在這兩起糾紛中,都可以看出,4S店對于消費者遇到的問題,一開始都是避重就輕,希望消費者按照銷售方的意見處理。但是消費者根據“汽車三包”政策,堅持了自己的立場,據理力爭,在工商部門的調解下,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易損耗零部件需留心
在 “汽車三包”政策中,易損耗零部件也被列入了“三包”范圍,包括輪胎、蓄電池、燈泡等,并且要求生產者將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但是消費者在購車時,往往對這些部件的保修并沒有太在意,因此,當易損耗零部件出現問題時,消費者維權起來很困難。
案例:
劉先生于2013年6月在某4S店購買了一輛新車,但是在開了5個月后,汽車出現了發動不了的情況,于是請4S店維修人員檢查維修。經過檢查發現,劉先生車子發動不了的原因是電瓶沒電了。劉先生認為車子使用不到半年,電瓶就沒有電了,根據“三包”政策,4S店應該為其免費更換電瓶。而4S店則認為,當初劉先生在提車時,“三包”憑證上明示了車子易損耗零部件的質保期,因此不同意劉先生的請求。
案例點評:易損耗零部件在日常的汽車維權糾紛中是比較復雜的,因此,建議消費者在購車時,要仔細檢查“三包”憑證上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同時還要對輪胎、刮水器刮片等方便檢查的易損件進行簡單的檢查,避免日后出現糾紛時,維權困難。
維權訴求要合理
“汽車三包”政策實施后,給消費者維權帶來了不小的幫助,但是不能因為有法律法規的支持,而向銷售方提出不合理的維權訴求。
案例:
吳先生于2013年5月在某4S店購買了一輛小型SUV汽車,使用后發現,汽車空調管路結冰,未能正常使用。吳先生將車送到4S店維修,經過3次維修,一直未能把故障移除,吳先生逐向4S店提出:“給予1000元交通補償,且整車順延保修期一年”的要求外,還提出前擋風玻璃3M隔熱膜商標擋住了視線,嚴重影響了行車安全,要求更換。而4S店認為,就吳先生空調管路結冰問題,他們經過維修,并在市區道路、高速路上試車發現,空調系統工作正常。但吳先生多次提出空調系統有問題,最后還是給其更換了相應設備,不存在給予客戶1000元交通補償費,以及延長保修的理由;同時3M隔熱膜上的3M商標為產品標識,品牌商標,符合商品標準,無法給予更換。
案例點評:該起維權糾紛中,吳先生提出的空調管路結冰問題才是糾紛的焦點,而其又延伸到交通補償費以及擋風玻璃的商標,這部分的訴求就有些不符合規定了。因此,建議消費者在遇到糾紛時,提出的訴求要合理,這樣才能有利于糾紛的解決。
“汽車三包”主要內容
1.換車
同一故障修理超過5次可換車
在三包有效期內(三包有效期為2年或5萬公里以先到為準),如果汽車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天,或者同一個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修理累計超過5次,消費者可以換車。
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
2.退車
發動機換兩回仍不正?赏塑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后;或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選擇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如果家用汽車產品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產品,也無不低于原車配置的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3.修車超5天車主有權開備用車
在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其中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汽車三包”中的“十不包”
1.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2.不能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3.汽車用于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
4.消費者所購汽車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5.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
6.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
7.易損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質量保證期出現質量問題的;
8.企業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為生產公務等購買的汽車是不包括在汽車三包范圍內;
9.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
10. 在三包規定實施之前購買的車輛(即2013年10月1日規定的正式實施之前),不能按照三包規定的條款主張相應的權利,所以建議消費者如果要想享受到三包規定的這種權益的保護的話,一定要在三包規定實施之后再去購買相應的車輛,這樣才能取得三包規定的相關權利。
5大汽車消費陷阱
1.混淆“訂金”“定金”概念。
2.銷售商隱瞞車輛的瑕疵及真實情況。比如,將因物流致損的新車,經過售前整容按照新車銷售,甚至將翻新車、事故車當做新車出售。
3.交車不規范。主要是銷售商的訂購車合同條款不規范所致,有的不具備交車條件,有的無法按時交車,還有的隨意提價,甚至把庫存車賣給消費者。
4.緊俏熱銷車型普遍存在巧立名目加價提車現象。
5.推銷定點保險、按揭購車業務得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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