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萬元買的新車,停放在路邊竟起火燒毀,消防人員懷疑是人為縱火,而警方卻認為該車著火屬 自燃,不予立案。新車莫名被燒,究竟該由誰負責?12月19日,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通報,因該汽車的生產商和銷售商都無法證明該車燒毀不屬于自燃,生產 商需賠償一輛新車給車主。近日,車主陸某在法官見證下,到該品牌車的4S店開走了一輛新車。
2012年9月的一天,陸某開著自己花了20萬元新買的汽車回湖南老家。車子停放在路邊好好的,到了晚上7時多,該車竟然起火燒了起來。公安及消 防人員趕到現場時,車輛已經完全燒毀。當地消防大隊認定該起火災涉嫌縱火犯罪,將證據材料移送至當地刑偵大隊。但警方經審查卻認為,該車被燒毀應系自燃, 不屬刑事案件,該案沒有犯罪事實,遂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陸某憑公安機關的結論回到南寧,向汽車生產商索賠,但遭到拒賠。之后,陸某授權汽車生產商對事故車輛整車及零部件進行檢查,可生產商歷經近兩年的檢測仍未得出結論。今年4月14日,陸某將生產商及銷售商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主辦法官對該車燃燒損毀的相關事實進行了深入調查,認定該車是否不屬于自燃原因的舉證責任在汽車生產商及銷售商,隨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大量解釋說理后,汽車生產商終于理解并接受了自身的義務,主動向陸某提出賠償同款車輛及汽車消費代金券的調解方案,陸某欣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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