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改革公務用車制度,規范公務用車運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40號)、《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地方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制定與報送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車改辦〔2015〕1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中央關于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合理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切實有效保障公務出行,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現代化行政管理體制相統一、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一致的公務用車制度。
二、基本原則
(一)制度創新,保障公務。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模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并適度補貼交通費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二)統籌兼顧,政策配套。統籌兼顧各方面利益關系,分級分類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實現新舊制度平穩過渡,確保改革方案的科學性和政策措施的可行性。
(三)從嚴從緊,應改盡改。要從嚴從緊制定改革方案,不留口子不留后門。根據中央精神,改革后全區總體和自治區本級節支率要達到7%,市縣總體要有節支。要堅決避免出現本地區車改后公務交通支出不減反增、補貼標準過高和“既坐車又拿錢”現象。
(四)統一部署,分步推進。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批準確定的我區改革總體方案和原則制定改革實施方案。自治區本級機關先行示范,各級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參公事業單位)加快實行,非參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有序推進。
三、總體目標
結合中央精神和我區實際,按照先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后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順序,分級分類有序推進。2015年12月底前完成自治區本級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完成各市、縣(市、區)、鄉(鎮)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審批工作;非參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待國家出臺有關政策后按規定執行。
通過改革公務交通供給方式,實現公務出行保障有力,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補貼標準合理規范,車輛管理高效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基本形成符合我區區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四、改革范圍
(一)機構范圍
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下同)全部參加車改。非參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待國家出臺有關政策后按規定執行。
(二)人員范圍
在編在崗廳(局)級及以下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原則上均參加車改。鼓勵區直各部門正職和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并應嚴格規范管理,但不得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三)車輛范圍
各級各部門實際使用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均列入車改范圍。經核定符合條件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按實有數保留,老干部服務用車暫不納入改革范圍,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垂直管理系統駐地方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屬地化原則,與駐在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同步推進。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人員范圍,按照駐在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執行。
五、主要任務
(一)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后,行政區域(城區或規定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要做好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與差旅費保障范圍的銜接,跨行政區域公務活動按照差旅費相關規定執行。
自治區本級機關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為差旅費相關辦法規定的常駐地。各市、縣(市、區)、鄉(鎮)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本地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避免出現公務出行保障范圍小、補貼標準高的不合理現象。
對執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任務,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應急預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
(二)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應急、機要通信、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1.合理確定保留的應急、機要通信用車
除自治區本級機關各部門正職和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保留符合標準的公務用車之外,各級各部門應急、機要通信用車保留數量按四大班子辦公廳(室)、參改人員編制數、所轄縣鄉數量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配備管理由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
自治區本級: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保留必要的應急和調研用車;其他各部門留用車輛按部門行政、參公單位人員編制數的一定比例保留,原則上30人以下1輛、31-50人2輛、51-100人3輛、101-200人4輛、201人以上5輛。可以取消接待用車的,原則上一律取消,通過社會化方式提供;由于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通過社會化方式提供的,可以保留部分車輛,保留比例不得超過實有數的35%。自治區黨委機要局、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機要交通處和自治區國家保密局承擔機要、保密工作任務的車輛,根據工作需要,經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定后,適當增加保留機要通信用車。
各市、縣(市、區):根據地域面積、人口數量,確定保留一定數量的應急、機要通信用車。改革后保留的車輛,不再全部配備到部門,除必須配備到部門的車輛外,集中起來建立服務平臺,實行統一管理。進入服務平臺的車輛可用于處理地方突發性事件的應急保障。
各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統一參加車改。各鄉(鎮)保留應急、機要用車的數量,由各縣(市、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根據各鄉(鎮)面積、人口、所轄村屯等因素,在核定的縣(市、區)總編制范圍內按2-3輛統籌配備。
2.優化執法執勤用車配置
各級執法執勤用車審批部門負責制定本級執法執勤用車改革的具體辦法,報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執法執勤部門的其他一般公務用車一律納入改革范圍。
鑒于2011年實施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以后,我區已按雙壓縮原則對執法執勤用車編制進行了壓縮,現有車輛基數較小。我區屬山地丘陵性盆地地貌,山嶺連綿,山區較大,地形復雜,交通不便。位處邊陲,流動人口多,邊境線長,邊境情況復雜,維穩任務重,執法執勤用車實際需求大,保障任務重。全區在滿足節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比例,以現有編制數測算,按自治區本級不超過40%、市本級不超過60%、縣(市、區)、鄉(鎮)不超過70%的標準執行。確因工作需要超過此比例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每多保留1輛車,每年按5萬元扣減公務交通補貼;保留車輛比例超過90%的,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各地要建立跨部門執法執勤用車綜合平臺,2年之內建設到位,優化配置執法車輛并統一噴涂執法標識。
除國家核定配備執法執勤用車的17個執法執勤部門外,有行政執法職能確需配備一線行政執法用車的單位,在從嚴控制總量的前提下,根據原核定的行政執法用車編制數,按自治區本級不超過30%、市本級不超過50%、縣(市、區)不超過60%的標準核定行政執法用車,納入執法執勤用車綜合平臺統一保障。
(三)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公務交通補貼標準,要按照節約成本、保障公務、便于操作的要求,綜合考慮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交通便利情況、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承擔的工作職責等因素確定。補貼標準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我區按國家關于邊疆民族地區交通補貼標準不得高于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50%的規定,確定我區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為:廳級每人每月1950元,處級每人每月1200元,科級每人每月750元,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
各市、縣(市、區)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層次,要根據本地實際適當細化,適度拉開檔次,層次劃分不得少于四級。同一市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各市與自治區本級的補貼標準差距不得超過20%。各參改單位車輛封存停駛并驗收合格后,可以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可適時適度進行調整,調整方案須報經上一級財政部門批準,但不得高于中央規定的最高補貼標準。為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等問題,各參改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集中部分公務交通補貼統籌使用,統籌比例原則上不能超過補貼總額的10%,采取統籌的單位應制定統籌資金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確保公開透明。
垂直管理系統駐地方單位經費按原財務隸屬關系予以保障。
(四)妥善安置分流司勤人員
各參改單位根據改革后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采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留用人員。對未聘用的在職在編司勤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不得簡單推向社會,通過內部轉崗、提前離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員終止、解除人事關系或勞動關系工作,維護其合法權益,相關必要支出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按原資金渠道予以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組成工作組,負責指導參改單位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分流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五)公開規范處置公務用車
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務用車處置辦法,報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批后,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由鑒定評估機構對各單位列入取消的車輛進行鑒定評估,根據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公開拍賣或報廢處置。對高污染排放車輛一律予以淘汰,對達到報廢條件的車輛按有關規定處置。
對黃標車全部作報廢處理,對其他列入取消的車輛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不得針對公務人員搞任何特殊照顧,防止甩賣和賤賣,避免國有資產流失。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國庫。
改革后,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未能及時處置的車輛,采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減少車輛閑置浪費。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的過渡期由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在各級實施方案中確定。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必須進行市場化運營,各級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車服務管理機構。
六、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和保障制度
(一)加強保留車輛管理
嚴格核定保留車輛的編制和標準,車輛配備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對核定保留的車輛,要創新和不斷健全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加強監督檢查。用于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國管節能〔2014〕293號)要求,確保更新車輛時購買新能源汽車達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國家安全、偵察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按規定保留的一線執法執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要統一噴涂標識,有條件的可采用衛星定位等辦法,實現即時有效的監督管理。
(二)完善財務管理
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屬于改革性補貼,統一納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隨工資按月發放,用于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各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按照參改人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范圍、提高補貼標準。各級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發放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對未參改單位和人員,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三)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各部門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應急、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審計機關要將保留車輛的配備使用、運行維護費用、取消的公務用車處置、交通補貼發放等情況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紀檢監察部門要強化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嚴肅查處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的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切實保障公務出行
公務出行由實物保障轉為主要由社會化公共交通保障,涉及到廣大公務人員用車習慣、出行方式的轉變,要創新必要的條件,努力實現新舊制度平穩過渡、有機銜接,避免影響正常公務活動開展。鼓勵公務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務。各市、縣(市、區)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務體系,完善出租車市場化運營管理方式,積極發展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制服務,確保改革后公務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七、改革的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各級各部門要成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明確工作機制,負責落實各項改革任務。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指導、協調全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自治區本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在國家出臺有關政策后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并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各級領導小組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各設區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報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同時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指導所屬縣(市、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已先行開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單位,要按本方案進行規范。
(二)精心組織,扎實推進
各級各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周密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時限要求,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改革任務,要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保證改革順利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各級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創新工作方法,改進工作模式,確保高效便捷地開展各項工作。
(三)加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氛圍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到利益關系調整,要切實做好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廣泛宣傳解讀相關政策規定、典型經驗和成效,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使廣大公務人員和人民群眾了解、支持改革,努力為改革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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