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停車位被占,蘇某酒后借著酒勁,將對方車窗砸了個稀巴爛(本報8月23日6版報道)。昨日,青秀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蘇某拘役3個月,退賠被害人損失。
蘇某今年30歲,家住仙葫開發區鳳凰臺小區。今年5月8日凌晨3時許,其喝酒后回家,卻發現自家的地下停車位上,停著一輛別人的汽車,而自己的汽車卻沒有了去處。一時間,蘇某很生氣,他借著酒勁,拿出汽車車頭鎖,將對方車輛左右兩側擋風玻璃、后排擋風玻璃砸爛。經鑒定,該車受損數額達5859元。
8月22日,青秀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并于昨日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蘇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鑒于蘇某經傳喚后即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案件審理階段,主動交納退賠款,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此外,法院一審指出,蘇某因其停車位被他人占據,無法停車,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在這一事件中,被害人李先生也有一定過錯,故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量。但停車位被他人占據,并不能成為蘇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正當理由。
法院一審根據蘇某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其拘役3個月,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5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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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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