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對現行法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修正案草案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的有關內容一經報道,立即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為了將這一條修改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于11月中旬召開座談會,聽取公交公司、出租汽車公司部分司機的意見。與會司機在無過錯時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比例、強制保險三個方面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關于機動車無過錯時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有的司機認為,機動車無過錯就不應當承擔責任。法律應當平等保護當事各方,對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之外的損失,應當以過錯為基礎,誰的過錯誰承擔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給人的印象是發生交通事故后由機動車全賠,或者賠償絕大部分。造成了一些人專門與機動車“碰瓷”,詐取事故賠償。
有的司機贊成機動車無過錯時應當承擔10%的責任,認為有關法規一直是這樣規定的,可以接受。
——關于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比例
有的司機提出,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應當細化,明確在各種情況下承擔責任的百分比,以避免在實際操作中出問題。有的司機提出,現實中還有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法律對此也應當明確規定如何處理。
有的司機說,現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應當負全責的情況已經不多了,很多事故是由于行人、非機動車違章造成的,但在實際處理上,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常常不能按照規定得到減輕。即使行人、非機動車一方被認定為負全責,其損害也往往由機動車一方賠償。
——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有的司機說,目前的問題不是道交法的規定不正確,而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以及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與商業性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相比,目前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費高,但是賠付額卻過低,只有幾萬元,在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情況下甚至只有1000多元,與往往高達數十萬的人身傷害損失相比,根本不能解決賠償問題。
有的運輸企業,一年中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付總額甚至比保費總額還低。保險范圍之外的損失無論司機還是運輸企業都難以承受。只有加大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付額才能解決問題。
有的司機說,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區分損失類別是不對的。分別設限,即便損失總額不超過總的限額,也不能全部獲得賠付。如有一起事故,損失總共5萬元,最后卻只賠付了2000多元。應當明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理賠不區分損失類別,在總的保險限額內的損失,都應當賠付。
有的司機說,目前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無過錯的也要賠付400元,結果出現了這樣的怪事:在一起輕微事故中,無過錯方賠了400元,有過錯的一方卻只賠160元。對于財產損失,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付應當以過錯為基礎;對于人身損害,則不應當以過錯為基礎,這樣才能保護行人和非機動車的權益。
有的司機提出,現在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理賠周期長,所需材料龐雜,不利于保護受害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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