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條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我國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和救助基金制度,并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
《條例》作為規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具體措施,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經過反復研究和論證,并多次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2004年12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征求以運輸行業為主的北京市民代表對《條例》草案的意見。2005年1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將《條例》草案分別在《人民日報》、《法制日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全文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2005年2月,保監會組織兩次專題研討會,聽取國內外專家學者的意見。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社會關注的焦點主要集中在賠償原則、責任限額、保險條款和費率、救助基金來源以及稅收政策等方面。針對這些問題,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等有關部門經過深入的分析研究,在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一步予以修改和完善。2006年3月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并將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2、《條例》出臺的目的和意義是什么?
答:《條例》的出臺是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的具體要求,是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舉措。
《條例》明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各項原則、保險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以及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順利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有利于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有利于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通過“獎優罰劣”的費率經濟杠桿手段,促進駕駛人增強安全意識;有利于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維護社會穩定。
3、《條例》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條例》立足現實,著眼長遠,既考慮了中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能力,又充分借鑒了國外先進經驗,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鮮明的特點。
一是突出“以人為本”。將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作為首要目標!稐l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是體現“獎優罰劣”。通過經濟手段提高駕駛員守法合規意識,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稐l例》要求有關部門要逐步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被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與是否有交通違章掛鉤。安全駕駛者將享有優惠的費率,經常肇事者將負擔高額保費。
三是堅持社會效益原則!稐l例》要求保險公司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必須與其它業務分開管理、實行單獨核算。保監會將定期核查保險公司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盈虧情況,以保護廣大投保人的利益。
四是實行商業化運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制定,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原則進行審批。
《條例》主要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明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各項原則、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
4、哪些人需要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強制性如何體現?
答:《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強制性不僅體現在強制投保上,同時也體現在強制承保上。一方面,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另一方面,具有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也不能隨意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險公司都將受到處罰。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障對象和保障內容是什么?
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涉及全國1億多輛機動車,保障全國十幾億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財產安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機動車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限定受害人范圍,一是考慮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一種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方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二是考慮到2004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要求從事客運服務的承運人必須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乘客的人身財產損害可以依法得到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障內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稐l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目前,從已經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國家和地區看,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障范圍一般有兩類:一類是僅保障受害人人身傷亡,對財產損害不予賠償,如日本、韓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另一類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均予以保障,如英國、美國等。我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障內容既包括人身傷亡也包括財產損失,這貫徹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更好地維護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原則是什么?
答:《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目前實行的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施后,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條例》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這一規定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對于切實保護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財產安全、維護道路安全和暢通具有重要的作用,減少了法律糾紛,簡化了處理程序,有利于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
7、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為何要實行費率與交通違章掛鉤?
答:《條例》第八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水平與交通違章行為掛鉤,安全駕駛者可以享有優惠的費率,經常肇事者將負擔高額保費。建立這樣一種“獎優罰劣”的費率浮動機制,一方面可以利用費率經濟杠桿的調節手段,提高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識,督促駕駛人安全行駛,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政府通過市場機制的輔助手段來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政府職能的轉變,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
實行費率與違章掛鉤的費率浮動機制,首先要建立保險信息與道路交通違章信息共享機制。《條例》第九條規定,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目前,保監會和公安部等相關部門已著手進行信息共享平臺的建設工作,北京、上海等地已經實行試點,下一步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將逐步擴展到全國其他省市。
8、《條例》為何要實行墊付搶救費用制度,在何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
答: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具有突發性。為了確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以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墊付金額不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相應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并且墊付金額為搶救受傷人員所必須支付的相關醫療費用。保險公司墊付后有權就墊付的搶救費用向致害人追償。
9、如何理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
答:《條例》第六條規定,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所謂不盈利不虧損原則,是指保險公司在厘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時只考慮成本因素,不設定預期利潤率,即費率構成中不含利潤。也就是說,不盈不虧原則體現在費率制定環節,而不是簡單等同于保險公司的經營結果。保險公司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可以通過加強管理、降低成本來實現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環境下賠付成本過高而出現虧損。
為了能夠核查保險公司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實際情況,《條例》第七條規定,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同時,《條例》還規定,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調整保險費率。對于費率調整幅度較大的,還應當進行聽證。
10、為何實行分項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如何確定?
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前三項責任限額是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有過錯的情況下,對受害人死亡傷殘、醫療費用以及財產損失等不同類型的賠付項目分別設置的最高賠償金額。實行分項限額有利于結合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風險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保障,有利于減低賠付的不確定性,從而有效控制風險,降低費率水平。
第四項責任限額是對于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的情況下,對受害人設置的賠償限額。這一方面體現了對受害人的保護,無論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均能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另一方面也兼顧投保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利益,體現公平性原則。
實行分項責任限額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日本、韓國、美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均在強制保險中采用分項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的標準設置不僅關系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還關系到投保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稐l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近期,保監會將會同有關部門,從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基本需求出發,結合中國國情和投保人經濟承受能力,制定適合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
11、為何由保險公司制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費率?
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采用的是商業化運作模式,即由保險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因此,將條款費率的制定權交給保險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督促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管理,提高服務意識和管理水平。我國自2003年開始實施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由原來監管機關制定全國統一的條款費率改由監管機關對費率制定中應考慮的各項風險因素(如隨車、隨人因素等)進行指導,由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經營水平和經營數據,通過精算,自主制定費率,報監管機關審批后執行。這樣做,使得我們的車險費率更加準確的反映市場實際水平,更加科學。車險條款費率改革以來,市場總體反映良好,費率水平與風險程度更加匹配。
由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費率關系到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保監會將按照《保險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要求,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和費率的合規性進行審查,切實維護廣大投保人利益。
1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水平將會有何變化?
答:自2004年5月1日起,涉及交通事故賠償的法律環境發生了較大改變。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使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付范圍擴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高了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這兩個法律文件的同時實施使保險賠付成本上升。此外,《條例》規定社會救助基金的主要來源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這些因素都將導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水平較原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率有提高。
目前,保監會正在組織有關單位做好這項工作。
13、哪些保險公司可以開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答:《條例》第五條規定,中資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由于我國加入世貿時未承諾允許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務,因此,目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暫時不對外資開放。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還規定,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14、《條例》賦予保監會哪些監管職責?
答:《條例》第四條規定,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保監會在監督管理保險公司開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中有以下八項事權:1、核準中資保險公司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并向社會公示;2、審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費率;3、每年核查保險公司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情況,并向社會公布;4、會同公安部、農業部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機制;5、監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單、保險標志;6、會同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制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7、配合財政部制定救助基金管理辦法;8、對非法從事或違規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情況進行取締及處罰。
1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從何時開始實施?原先已投保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如何處理?
答:《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16、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會受到何種處罰?
答:《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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