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5日,車主吳先生駕駛自己的奧迪與一輛奇瑞追尾,直接造成對方奇瑞車嚴重損壞。
經交警處理,定責為吳先生應負全責。隨后,吳先生陪同奇瑞車主王先生到汽貿維修服務商處辦理維修手續,在為奇瑞車定損的過程中,針對零部件維修及更換問題,雙方對個別項目產生了爭論,其中主要涉及后底殼及龍門架。
按照維修服務中心出示的項目清單,吳先生交付了1.3萬元的維修費,但保險公司只認可8227元的車輛損失,這4000余元的差額即出自更換奇瑞車后底殼和龍門架的費用,而這部分費用如果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認可,就將由吳先生自己承擔。
據維修方的一位技師介紹:“從奇瑞車后底殼損壞的程度來看,建議換個新的。鈑金、焊接和拉伸的方式雖然可以修復,但肯定會降低金屬的強度及應力。”但是保險公司堅持采用修理的方式,理由是:“按照規定,我們公司只同意對損傷達70%以上的配件進行更換!眳窍壬鷮Υ吮硎緫岩,究竟什么情況算輕微損傷,什么情況算損傷達70%以上,是否有具體標準?
定損人員表示:“總的原則是,只要能修復的情況需要全部送修,而不會更換。”事實上,車輛的損傷程度并沒有確切標準,通常只靠目測。對此,業內人士指出,有關汽車維修、定損事宜,由于缺少專業的裁定機構,一般只能通過雙方協商解決,也有通過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法院來解決的,但是手續很麻煩。
成都市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汽車維修行業在車損及賠付的標準方面的確缺少相應的技術及規章依據。事實上,更多的案件是依據價格因素來作為衡量是換是修的標準。如果維修費超過配件原市場價的1/3,就建議換新的,反之,則建議維修解決。當然,如果影響到了汽車安全、美觀和使用性能的情況都應該更換新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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