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了《成品油價稅費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從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6項收費,并逐步有序取消已審批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 中新社發 劉建民 攝
京華時報12月23日報道 出租汽車司機繳納的承包費(“份錢”),如果包含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出租汽車企業要相應核減。昨天,財政部等五部門公布了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的具體政策。
全國元旦統一取消六費
據財政部新聞辦透露,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監察部、審計署等五部門聯合下發通知,明確了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相關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海南的具體辦法由海南省制定。
已預征收費要全額清退
對于已預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還的上述交通和車輛收費,要予以全額清退。其中,屬于中央收入的收費,由交通運輸部所屬征稽機構負責清退;屬于地方收入的收費,具體清退辦法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出租汽車企業向出租汽車司機收取的“份錢”或管理費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車輛收費的,也要相應核減。
交通規費征稽機構要繼續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車輛收費征收以及欠繳、漏繳交通和車輛收費的清理工作。各地對確定取消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站點,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具體位置和名稱,接受社會監督。不得再設新收費項目
今后,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設立新的與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建設以及機動車輛、船舶管理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