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007周報文) 車輛沒上牌,但已經買了保險,被盜后保險公司到底賠不賠?對此,保險公司稱保險合同沒有生效,不賠!9月29日,此案經過法院終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008年4月21日,黃小姐購買了一輛新車,全部費用共計12萬多元。購車當天經銷商即以該車的發動機后5位數為車牌號,代黃小姐向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保險單注明所購險種有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等,保費3657元。其中盜搶險投保金額為12萬元,附加計20%免賠率。保單上約定盜搶險自上牌登記并辦理批改手續次日起生效。經銷商為黃小姐辦理好保險后,即去辦理好車牌,然后將車及保險單等資料交付給黃小姐。
2008年6月底,黃小姐使用該車時曾碰撞出險,保險公司賠付了600元。一個月后,黃小姐的汽車被盜,隨后報警并報保險公司。黃小姐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告訴黃小姐應辦理車牌批改手續。2008年8月5日,黃小姐去保險公司辦理了保險單、車牌號碼批改手續。誰知保險公司隨即稱,根據保險合同,盜搶險保險責任自上牌并辦理批改手續次日起生效,黃小姐的車輛被盜不在保險期內,拒絕理賠。
此案爭議的焦點是,保險合同有沒有生效?保單上的特別約定是不是格式合同條款?
在法院的一審、二審中,保險公司認為,黃小姐車輛的盜搶險合同在車輛被盜時未生效。保險公司說,保單上明確約定“盜搶險保險責任自上牌登記并辦理批改手續次日起生效,保險止期不變”。黃小姐在保險汽車上牌后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按照合同約定盜搶險保險責任于2008年8月5日才開始生效。所以不應該賠償。
而黃小姐的律師稱,這一條款是保險公司預先擬定印刷在保險單上,同時該保險單是由經銷商代辦,根本沒有與黃小姐協商并告知。因此,根據《保險法》、《合同法》等規定,這一條款是格式條款、免責條款。而格式條款、免責條款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否則不產生效力。
針對“保險合同盜搶險部分沒有生效”的說法。該律師說,根據《保險法》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該案件中保險合同已成立,應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法院的判決支持了黃小姐的觀點。一、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稱,黃小姐依約支付了保險費,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家庭自用汽車保險單》,形成財產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并贊同格式條款、免責條款未作說明不產生效力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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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搶險究竟保什么
買了“盜搶險”,以為車就安全了,那可是大錯特錯!盜搶險究竟保什么?不妨先看看條款。盜搶險全稱叫“全車盜搶險”,承保范圍僅是車輛本身,像現金、電腦等經常被放置在車內的物品,保險公司多數不承保。只有少數公司的一些財產險可對車內特殊物品進行賠付,例如有公司推出“全車盜搶附加高爾夫球具盜竊險”,可保放置在車內的高爾夫球具。而對于車內所有物品,現在還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敢于承諾全面賠付。鑒于此,通常盜搶險的保險責任包括兩項:一是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3個月未查明下落的;二是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追回后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與此相對應的是,諸如“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等情形,都屬于免除事項,是不予賠償的。
多次轉賣未過戶原始主人擔責任?
機動車輛轉手卻未辦理過戶手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應否承擔責任?近日,法院判決了兩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新老車主責任劃分不清的糾紛,判決結果截然不同。
案例1 原車主擔責
一輛摩托車被轎車撞倒,轎車司機逃逸。該車因多次轉賣均未辦理過戶手續,究竟由誰賠償引起糾紛,受害人何某將車輛登記人鄒某作為車主訴至法院,要求鄒某賠償醫療費及誤工費。法院查明,轎車在事故中逆向行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該轎車原為周某所有,后經兩次轉賣至鄒某,鄒某于2006年7月將該車轉賣給李某,但所有轉賣均未辦理過戶手續。法院一審判決鄒某賠償受害人全部醫療費用等共計57071.5元。
案例2 實際車主賠償
2007年3月,曹某雇傭司機梅某駕駛的車輛與一輛摩托車相撞,造成駕乘摩托車的馬某兩人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梅某負主要責任,馬某負次要責任。馬某兩人均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查明,肇事車登記車主為某公司,該車已于2005年轉賣,曹某是這輛車第三位車主,但幾次轉賣均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法院審理認為,由于梅某系實際車主曹某的雇員,依法應由曹某承擔賠償責任。曹某于保險期內投保了交強險,依法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該車已經兩次轉賣,由曹某實際控制,與登記車主已經沒有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輛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惫试囍鞑怀袚鹿寿r償責任。
都是舊車轉賣過程中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但法院對事件的判罰卻走了兩個極端。提醒消費者的是,在舊車買賣過程中,無論有何難處都應該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不然發生糾紛后,最終責任認定還在兩兩之說。與其發生糾紛后互相推諉,不如早早做好過戶手續,斷絕一切可能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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