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下月(2010年1月)開始,“20/40標準”將正式成為區別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依據。按照“20/40標準”規定:整車質量(重量)40公斤以上、時速超過20公里的電動車,將劃入機動車范疇,使用者必須考駕照、上牌、買保險。駕駛電動車上路,或將與汽車同車道,不能走非機動車專用道和慢車道;如有交通違法行為,交警有可能參照機動車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
12月6日,國家標準委公布了《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明確說明:從明年1月1日起,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將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
這份說明稱,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輕便摩托車是具有明顯不同特點的兩種產品。按照1999年發布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中的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電后的續行里程[綜述圖片論壇]不小于25公里,有騎行功能。此外,按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路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綜合這兩點,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最高時速不超過15公里的電動自行車,才屬于非機動車的范疇內的電動自行車。這一類符合標準的產品,消費者購買、使用時不存在需要考駕照、上機動車牌照等問題。
這份說明稱,標準中規定的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時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或重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50公里。除以上時速和重量的規定外,標準還對電動摩托車動力性能、轉向、燈光信號等多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進行了規定。國家標準委表示,電動摩托車是摩托車的一種,“符合標準的電動摩托車按照機動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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