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將正式實施。交警部門對新規實施后的主要變化進行了詳盡解讀。
變化一:讓更多殘疾人合法駕車
●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人員,可以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后聽力達到規定要求的人員,可以申請駕駛小型汽車和小型自動擋汽車。
●右手拇指缺失、手指末節殘缺的人員可以申請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
變化二:多項便民措施
●駕駛證因逾期未換證或未提交體檢證明被注銷不超過兩年的,駕駛人考試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的體檢周期,由每年一次調整為每兩年一次。不過,年齡超過60周歲的駕駛人,仍然需每年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允許延期辦理駕駛證業務。駕駛人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駕駛證期滿換證的,可以向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延期辦理。
變化三:新增三種行為要扣12分
●增加或調整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掉頭,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3種違法行為,由一次記6分調整為記12分;將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違法行為,由一次記2分調整為記3分。
●減少交通違法記分項目,擴大警告教育面,調整后違法記分項目由47項減為3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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