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為購買的新車在保險公司辦理了包括盜搶險在內的機動車商業險,并交納了保險費。出險后,保險公司以該丟失車輛未取得正式牌照,保險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為由,拒不賠償。近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法院再次判決這家保險公司敗訴,向車主支付丟車賠償金70800元,
2008年12月31日,唐河縣人民政府重點項目建設辦公室(簡稱唐河縣項目辦)購買桑塔納轎車一輛。2009年1月1日通過保險業務聯系人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購買了包括盜搶險在內的機動車商業險,盜搶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72000元,并交付了相應保險費,保險期間自2009年01月02日零時起至2010年01月01日24時止。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提供了空白格式投保單,唐河縣項目辦僅在該空白投保單上加蓋了公章,當時該格式投保單上并沒有特別約定的項目,保險公司也未向唐河縣項目辦口頭或書面明確告知特別約定條款中有相應的免責條款。
2009年1月16日7時許,該車被盜,報警后唐河縣公安局于次日立案偵查,但至今該案未破。因保險公司拒絕賠償,2009年5月有12日,唐河縣項目辦訴至唐河縣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70800元。
法院認為,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了車輛保險合同,雖然該車訂立合同時沒有領取正式的機動車牌照,但是被告明知該車無正式的車牌號牌而以發動機號為代替號牌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險費用,應視為雙方達成了約定,故該合同應為有效合同,F原告的車輛被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70800元,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稱在該保險單上特別約定一欄有:“本保單盜搶險責任自領取正式牌照并經本公司批改之次日零時起生效,保險止期不變”。但被告只收取保費而不承擔賠償義務,違背了合同公平原則,故被告辯稱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币驗楸桓嬖谠嫱侗r,并未向原告明確說明,且投保單是被告印制的格式合同,而該合同中“特別約定”的幾項條款系手寫體,原告稱在簽訂合同時,并未發現“特別約定”有手寫體,當時的投保聯系人亦證明了這一客觀事實,所以合同中“特別約定”的幾項條款存在明顯瑕疵,不產生效力。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車輛賠償金70800元。案件受理費1570元由被告負擔。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陽中院經審理后,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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