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有關媒體稱為“霸王條款”的車險“無責免賠”近日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對此,許多保險業內人士認為,所謂“無責免賠”只是不能從自己的保險公司得到賠償,但可以從對方的保險公司得到賠償,該條款本身并沒有太大問題。
據了解,汽車保險合同中的“按責任賠付”條款是指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責任。保險車輛方負全責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保險車輛方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70%;雙方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備受公眾質疑的“無責免賠”條款,實際上指的就是上述條款中的最后一項。簡單說來就是,如果車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認定為無責任一方,那么他(她)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將不對其損失進行賠償。
“所謂"無責免賠"并不是不賠,而是該由誰來賠。”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產險部主任李楓分析說,“無論是按照法律的"過錯原則",還是保險中的"責任劃分",賠償主體都應當是對車主造成損失的對方車主。如果對方車主買了商業三責險,那么對方車主就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把自己的賠償責任轉移給了保險公司,車主就可以從對方車主投保的保險公司那里獲得全額賠償。如果對方車主沒有購買保險,按照我國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則應當由對方車主來對受損車主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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