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駕車撞上電桿后離開現場,保險公司以免責為由拒賠,他為此告上法院。記者昨天獲悉,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先生保險金44200元。
李先生訴稱,2009年10月,他為帕薩特轎車辦理了全車保險和第三者強制保險。去年6月,他駕車行到南寧市某路段時,與路側電桿相撞,他受了傷,車輛受損,為此花去修理費42200元、拖車費800元、賠償電桿費2000元。因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他起訴要求其支付保險賠款4.5萬元。保險公司辯稱,李先生在發生事故發生后棄車逃離現場,根據保險條款屬于保險公司免責范圍。因交警找不到司機,將車拖走而發生的拖車費用也不屬于保險范圍。法院認為,雖然保險合同中約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棄車逃離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李先生否認收到過有關保險條款,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曾將這些保險條款交給李先生,及曾向其作過明確說明。法庭因此認定,該條款對李先生不具有約束力。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先生保險金44200元。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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