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19萬元的車價收取保費,但卻只按10萬元的車價理賠,這并不是騙子公司牟利的新招數,而是大多數保險公司一直在執行的潛規則。昨天,據央視《每周質量報告》報道,大多數經營車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實行的都是這種“高保低賠”的規則。
北京車主高先生2003年購買了一輛轎車,但是隨著使用年限不斷增長,高先生卻發現他所購買的汽車保險越來越不對勁。高先生發現,在他的汽車保險當中車損險和盜搶險保險金額差距越來越大。2010年,他的車損險保險金額被定為19萬1千多元,而盜搶險保險金額僅為10萬多元。
據了解,《保險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也就是說,保險金額就是保險公司可能賠付給投保車主的最多錢數。然而同一輛車,在同一家保險公司同時足額投兩種保險時,車輛的保險金額發生了近一倍的差距。難道說高先生的這輛車如果被撞壞了最多能獲賠19萬元,如果被偷了就只能獲賠10萬元?
記者調查發現,事情并不像高先生理解的那么簡單。保險合同在賠償處理條款中寫明,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的機動車發生全車損失時,計算賠償不得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車輛的實際價值按新車購置價每月折舊0.6%計算。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但也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
這意味著,高先生的車雖然按照新車價的19萬元購買保險,但無論是撞壞還是丟失,最多只能獲得10萬元的賠償。而多出來的這9萬元的保費,實際上保險公司是不可能承擔這部分責任的。也就是說,這9萬元的保費是白交了。
面對這種不合理的霸王條款,高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經審理,法院認定,根據保險法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所對應的保費不應收取,判決保險公司退回了多收的保費。
法院認為這是一個沒有爭議非常簡單明了的訴訟,“高保低賠”違法事實非常清楚,所以法院把高保低賠案件列為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訴訟費用僅為25元。而且只要有消費者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追回被保險公司多收的保費,無一例外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記者對經營車輛保險業務的數十家保險公司進行調查發現,所有這些保險公司都在執行舊車按新車價值核定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事故后卻按車輛實際價值理賠的條款。記者登錄了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發現,在保監會批復保險基本條款的文件中,所規定的基本條款樣本,與各保險公司的格式合同條款完全一致。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的“高保低賠”是有“尚方寶劍”的。
消法專家邱寶昌表示,保險公司“高保低賠”的行為,很明顯是違反了《保險法》中要按實際價值投保的相關規定。按照2009年10月1日實施的新《保險法》中的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消費者遇到類似問題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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