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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斬保險潛規則 車險次日起生效缺依據

      2011年5月10日來源:Gxqcw.com

      "當日投保交強險,保單次日零時起生效"是保險行業的慣例。因此,當事人投保當日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通常以事故不在保險期間為由拒賠。日前,這個保險行業的"潛規則"被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打回原形。

      案宗

      保險真空期出意外

      2009年6月29日8時,江蘇如皋市民徐育恒來到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如皋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為其摩托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保險公司于當日8時6分向徐育恒簽發了"交強險"保險單正本一份,保險期間自2009年6月30日零時至2010年6月29日24時。

      當日11時20分,徐育恒委托姜某騎自己的摩托車外出辦事,與潘某發生交通事故致潘某傷殘。2009年7月29日,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潘某承擔主要責任,姜某承擔次要責任。

      經雙方協議,徐育恒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2萬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2009年12月14日,徐育恒給付潘某交通事故賠償款13萬元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生效時間是2009年6月30日零時起,事故發生時合同未生效"為由拒絕理賠。2009年12月30日,徐育恒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焦點

      零時保險制是慣例

      本案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保險行業的零時保險制。所謂零時起保制,是指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來某日的零時。這種規定往往使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時間內規避了保險責任,不利于被保險人的保險初衷。

      保險公司據此認為,徐育恒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屬實,但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期限是2009年6月30日零時起至2010年6月29日24時止。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期限尚未開始,被告不應當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昨日,一家車險公司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坦言:""今日收錢明日生效"是保險行業的慣例,在保險合同中也有明確注解,要實現當天投保立即生效的可能性不大。"

      法源

      保險公司賠償11萬元

      盡管保險公司有所謂條款在手,但是,一審法院認為:雖然保險期限條款是保險公司慣例,但被告未明確告知徐育恒,故條款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按照常人理解,投保人投保后保險合同即已生效。保險公司對原告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記者注意到,在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公司簽發的保單上載有保險期限"自2009年6月30日零時至2010年6月29日24時"。但是,在保單投保人一欄并沒有徐育恒簽名,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保險單上的保險期限已與原告協商達成合意。

      根據《交強險條例》第2條規定:"機動車交強險合同由本條例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與交強險合同有關的約定,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保險單上的保險期限作為保險合同的條款,應當由保險人與投保人進行協商達成合意后簽字確認,該保險期限條款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一審法院判保險公司理賠11萬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出上訴稱,徐育恒向保險公司發出要約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同意并出具保險單,保險合同成立。不過,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期間是"交強險"的主要內容之一,涉及到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單中應當予以明確。

      南通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應予賠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指出:這一慣例使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時間內規避了保險責任,不利于被保險人的保險初衷;此外,保險人無權將行業的某些慣例沿用于高風險活動的機動車保險活動中,從而加重投保人的責任。

      反思

      提前投保應減少真空期

      本案中,保險公司如果履行告知義務,是否就可以以事故不在保險期間為由拒賠呢?昨日,《國際金融報》記者就此采訪了保險專業律師張洪波。在他看來:"保險公司的這項慣例顯然不符合《保險法》有關規定。"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張洪波進一步解釋到:"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一旦接受投保人保費,保險合同就應該即時生效。"

      "事實上,關于保險期間自"次日零時起"的條款,是保險公司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在張洪波看來,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協議時未進行協商約定,將生效時間推遲顯然也不是投保人的真實意思,同時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排除了投保人在繳納保費到格式條款起保時間段可能獲得期待利益的權利。

      因此,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就該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明確說明和告知,該格式條款應屬無效。張洪波認為,保險公司應該修改相關格式條款,使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設置和要求。

      昨日,記者就此撥通了數家保險公司電話車險咨詢電話,所有客服熱線給出的答案均是:當天投保交強險,保險合同最快將于次日零時起生效,期間發生的事故不屬于合同承保范圍,保險公司將不予以理賠。

      如果"今日收錢明日生效"已然是保險行業的慣例,那么,投保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中國平安車險熱線的服務人員告訴記者:如果擔心風險真空期,投保人可以考慮提前一天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并于次日前往4S店提取汽車;對于續保的投保人,應該在保單到期前就辦理相關續保手續。

      而張洪波則建議,投保人一旦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應該向專業律師進行法律咨詢,并利用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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