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委有關人士昨天向記者介紹,國家強制性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已經過修訂,今年7月1日實施,不過新標準的修訂沒有涉及飲酒、醉酒駕車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原來的數值檢測標準依舊不變。
北京首起醉駕案中,郭術東被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個月。
酒駕標準7年前確定
國家標準委交通能源處有關人士介紹,該標準最早是在2004年5月31日首次發布并實施的。按照標準,對于認定酒后駕駛、醉酒駕駛,并不是根據行為人的意識狀態,而是根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來確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屬于酒駕;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屬醉駕。
在實施6年多后,國標重新做了修訂,新修訂的標準在今年1月14日已發布,具體實施日期為今年7月1日。在目前這個階段,新舊兩個標準都可以引用,因為最主要的飲酒、醉酒駕車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都沒有改變。國家標準委稱,規定的醉酒標準值,主要是該臨界值下人可能會失去理智,可能帶來更大的危險性和危害性。
血液檢測須出具報告
對比新舊兩個標準,記者發現新標準增加了一些細節規定 為保證檢測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新標準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檢驗中,對檢驗結果應該出具書面報告。
同時,增加了唾液酒精試紙條檢測內容,規定如果不具備呼氣或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條件的,應進行唾液酒精定性檢測或者人體平衡試驗評價駕駛能力,其中唾液酒精定性檢測是新增加的檢測方法。而人體平衡試驗評價駕駛能力采用步行回轉試驗、單腿直立試驗,這在新舊標準中的規定都一樣。
酒量小也不能搞特殊
北京大學司法鑒定室主任孫東東認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80mg酒精為醉駕”的法律規定,不涉及醫學中個體差異的問題。
有些人,喝一兩斤白酒也能照樣清醒開車,而病理性醉酒的人喝5毫升或10毫升酒可能就會不省人事。因此,法律標準是根據統計學的普遍規律來確定的,如果考慮具體每一個人的身體差異,比如酒精代謝能力、酒精耐受力,那就無標準,也無法規可言了。
在法律上,因為犯罪嫌疑人的一念之差,甚至是手抖一抖造成的丁點兒差距,都可能會造成完全不一樣,甚至是非常嚴重的后果,這就是法律的特點。
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會長常林也認為,“80mg”的規定應理解為駕車行為的危險系數。不應以個體對酒精代謝能力的差異,來理解統一的法律標準,而應該考慮實際行為中,不同的人觸碰到統一法律底線,都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后果。法律沒有絕對的平等,但應該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
交警裁量權急需細化
最高院副院長張軍提出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而要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防止可依交通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認為,最高院副院長張軍提出的是指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追究刑責。這說明最高院對待醉駕者用刑更為謹慎,這是非常正確的。在是否入刑問題上,應該更從人性化的角度考慮問題。
對于檢測達到80毫克的醉駕者“危害大小”誰來認定,怎么認定?田文昌認為,從現在的程序看,首先是交警檢測后根據醉駕者的醉駕情節進行認定,但是什么樣的醉駕情節應該入刑,什么樣的醉駕情節應該走治安處罰程序,現在并沒有標準。第二個程序是公安認定應醉駕入刑后移送至檢察院,檢察院公訴至法院,法院如何認定“危害大小”,這也沒有標準。所以,在交警這個程序上,公安部應該出臺相關的認定標準,在法院的程序上,最高院也應該出臺司法解釋來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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