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正式實施,其中,理賠時間最多不超過30天、車輛轉讓保險權益自動跟隨、不能再“高投低賠”以及免責條款未盡職說明不能成拒賠理由等四大變化是對車主利益的最大保障。
新《保險法》正式實施。記者采訪了多家財險公司獲悉,對于眾多車主來說,新《保險法》的實施無疑是一個福音,因為自身權益將得到更大的保障。其中,理賠時間最多不超過30天、車輛轉讓保險權益自動跟隨、不能再“高投低賠”以及免責條款未盡職說明不能成拒賠理由等四大變化是對車主利益的最大保障。
變化一:理賠時間明確
【案例回放】:胡小姐告訴記者,今年初自己的車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極度繁瑣,首先要交事故認定書、維修清單、車主資料等各種材料,還要三天兩頭補充材料,先后折騰了幾個月時間才獲得賠償。【新規】:新《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且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業內說法】:一家財險公司的總經理告訴記者,具體到車險理賠,新規對理賠時間有明確的限定,保險公司必須在接到理賠申請30日內理賠或給出明確的說法,這意味著保險公司不能再以準備材料、正在審查為由無限推遲理賠時間,這無疑給保險公司提出了更高的風險內控要求。
變化二:車輛轉讓 保險照賠
【案例回放】:除理賠服務出臺了新規外,車輛轉讓后的保險權益糾紛也是近年來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一。按照舊規,機動車在轉讓后,車主需要立即到保險公司進行車險保單的變更過戶,如果沒有完成保單的過戶,一旦出險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新規】:新《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風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緲I內說法】:據業內人士透露,新《保險法》已明確指出,車輛轉讓,保險權益也隨之而動。二手車車主即使沒有完成保單的過戶,出險后保險公司照樣理賠,保險公司不得再以未告知的理由拒賠。不過,他同時提醒車主,雖然車輛轉讓后,車險保單也自動變更,但如果車輛的承保風險發生變化了,保險公司也有權利拒賠或部分拒賠。
變化三:“高投低賠”成歷史
【案例回放】:黃先生買入一輛5萬元的二手車,但保險公司卻根據這個車型的市場價格15萬要求黃先生進行投保。黃先生半年后發生車禍,維修費需要3萬元,保險公司卻告知只能按當初黃先生買入的車價進行理賠,最多只能賠2.5萬。黃先生非常生氣,向記者投訴,為什么當初投保時要按市場價格,但賠付時卻按買入價格,這不是實行兩套標準嗎?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新規】:新《保險法》規定,投保金額不得高于標的物的價值,也就是說給舊車投保時不再按照新車價,而是按照舊車目前的價值,否則是違法的。
【業內說法】:記者了解到,按照新車的價格投保卻只能根據現車的價格理賠,這種“高投低賠”現象,在車險業由來已久。太平洋財險一分公司車險部負責人告訴記者,新《保險法》實施后,這樣的現象將不會發生。投保時保險公司應將這一事項明確告知投保人,否則投保人事后才知道,有權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多收的保費。
變化四:免責條款不再是道“坎”
【案例回放】:去年11月份,張先生的車在高速上追尾,交警判斷張先生負全責。張先生自行賠付對方后去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以交通法規明確規定,駕齡未滿1年的駕駛員不得開車上高速,張先生違反了這一規定為由拒絕賠付。
而張先生告訴記者,當初自己購買該公司車險時,并沒有相關人員向他提示這一免責條款。
【新規】:新《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同時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緲I內說法】:太平洋財險一分公司車險部負責人指出,有些保險代理人故意宣傳保險產品好的一面,而將免責條款一筆帶過,誤導了不少保戶。新《保險法》則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應當履行全部說明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應做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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