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買來二手貨車沒幾天,就撞傷了人。保險公司以“車輛轉讓未辦過戶手續,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拒賠。李先生認為這是“霸王條款”,和保險公司打了3年多官司。日前,他拿到21萬元的保險賠償金。經保監會審批的保險合同,因此修改了有關格式條款。
二手貨車出事故 保險拒賠引官司
2005年9月,福州的李先生買了一輛二手貨車。車子買來10多天,就在閩侯撞傷一名女子,導致對方右下肢被截肢。事發時,車子還未辦理過戶手續。法院判令李先生賠償傷者26萬余元,保險合同部分可另案起訴。
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其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50萬元,事發時在保險期限內。車輛轉讓時,保單隨車子一起轉給李先生。本次交通事故中,李先生被認定為負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免賠率為20%。
李先生向保險公司索要21萬元的保險賠償金(26萬元的80%),保險公司拒絕了他的請求。
2008年,李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鼓樓區法院。
雙方庭上激辯 保險是否應賠
庭審中,李先生提出:貨運公司已將車子及附隨的保險單轉讓給他,雖然當時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但雙方的買賣關系已經成立。車子出事,他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其次,第三者責任險具有強制性,不管保險車輛轉讓給誰,保險人都有理賠義務。該險旨在發生交通事故損害第三者時,可以將賠償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認為:李先生不是保險合同的簽訂者,也不是事故受害者。保險公司即使要賠償也是賠給貨運公司,而不是李先生。保險合同的簽訂和事故發生均在2009年新《保險法》實施之前,故只能適用舊《保險法》。舊《保險法》對保險標的轉讓的權利及義務沒有明確規定。此外,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車輛轉讓未辦理批改,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已向貨運公司作了說明,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令 保險公司賠償
鼓樓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法規并未就保險標的轉讓、未通知保險人的情況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本案可參照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李先生有權要求保險賠償金。其次,“未辦理批改,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未列入“責任免除”條款,也沒有加特別告知和標示。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
據此,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險金21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福州市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決。
保險公司提醒 車主及時過戶
6日,該保險公司的有關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2009年10月施行的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北kU條款因此作了修改,刪除了“未辦理批改,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文字。
“過戶和理賠是兩個概念,不過戶也能獲賠償,但理賠很麻煩!边@名工作人員說,省保監局去年發文,要求保險賠償必須轉入被保險人的同名賬戶。如果車子未辦過戶手續,賠償款只能打入原車主賬戶,新車主要拿到賠償款還得費周折。因此,建議市民買車時盡快辦理過戶手續,同時仔細閱讀相關條款,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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