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辦公廳近日發布的《2011年一季度中國保監會信訪投訴處理情況的通報》顯示,一季度保監會共接收信訪投訴2400件次。其中,投訴車險理賠的信訪事項共266件,占信訪總量三成以上。就此,記者采訪了保險公司、法院及保險法專家,就車險理賠投訴的熱點話題一探究竟
定損價格未達成一致
戈某駕車出險,保險公司定損的修理費為8萬元,但戈某到4S店的詢價結果為16萬元。雙方就此重大分歧協商無果,戈某遂自行將車輛維修,并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全額賠付修理費。
保險公司:保險車輛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在不影響損失零部件安全使用和外觀的前提下,是以修復為主;不能修復的,給予更換。另外,雖然保險公司定損是參考市場上的零部件價格、維修人工費等進行確認,但實際上,不同的維修廠因零部件進貨渠道、管理成本、利潤要求不同,相應的維修價格有較大差異,車主若選擇維修費較高的維修廠,易造成定損價格爭議。這種情況下,車主可以讓保險公司與修理廠協商處理,或由保險公司推薦到同等資質的修理廠進行維修。上述案例中,雙方協商不成,被保險人擅自修理車輛,屬于合同約定的“無法重新核損”,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專家:被保險人擅自修理車輛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險合同對于定損協商不成時的解決方法約定不明,且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根據現有證據,法院可以對損失金額進行認定,保險人不能僅以無法重新核定為由拒賠。建議保險公司從履行法定說明義務、誠信提示義務和健全協商機制等三個方面予以改進:一是在合同簽訂時,公司應就上述條款依法履行法定的明確說明義務;二是發生事故后,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將上述條款的含義再次向被保險人說明,避免被保險人因疏忽違反約定;三是建立、健全定損協商不成時的糾紛解決機制,如雙方共同聘請獨立第三方進行評估,事先約定一次性、終局性評估條款等。
遞交索賠單后未及時處理
陳某駕車出險,在向保險公司遞交索賠單證后,卻遲遲沒拿到賠付金。一問方知,原來他將相關材料裝袋時,漏掉了一張小的單證。
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后,若索賠單證齊全,雙方對損失無異議,保險公司會在10日內進行賠付。但由于多種因素,如車主委托的人員未及時將索賠單證轉交保險公司;車主提供的索賠單證不齊全,未及時補交;車主提供的賠款支付賬戶有誤發生退票等,往往造成保險公司無法及時理賠。由此,建議車主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渠道,親自遞交索賠單證,并及時核對資料信息,補充缺少的資料,以便保險公司及時處理。
專家:保險公司有義務明確告知車主索賠流程和所需單證。有時,索賠單證一多,車主容易發生遺漏,這時保險公司更需嚴格履行告知義務。尤其初次出險的車主,沒有任何理賠經驗,需要保險公司詳細告知。此外,理賠過程中存在單證不夠簡化、賠付流程不夠明確等問題,也亟需解決。
王某駕車出險后,當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但查勘員遲遲不來,由于事發地正處交通要道,導致嚴重的交通堵塞。
保險公司:車主報案后,除了必須現場查勘的案件,其他案件可在查勘人員指導下進入定損中心或維修定損點,以減少現場等待時間。若查勘人員因客觀原因無法及時趕至現場,車主應聽從其安排進行相關處理。例如,車輛可以移動時,應移至路邊,并打開雙跳燈,以免影響交通,或發生二次事故;如果是查勘人員自身原因造成車主等待時間過長,可要求保險公司重新安排人員進行查勘。
專家:雖然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查勘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但究竟需在多長時間趕到,這在保險合同中是否會有約定?上海財大法學副教授丁鳳楚表示,保險公司提供的往往是格式合同,條款相對籠統。投保人若認為合同中對于事故處理的約定不明,可提前約定時間,作為特約條款;或進行事后約定,即報案時,車主可以跟保險公司進行口頭約定,若查勘人員未在約定時間到達,即違反了事后的口頭協議。
此外,對于3000元以下的小額賠案,交管部門一般提倡車主自行撤離現場,到就近的理賠中心完成定損。目前,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和交管部門聯合推出的近30家保險理賠服務中心,分布在全市各個行政區和修理廠相對集中的區域。但車主必須注意,交通事故自撤后應在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且需事故雙方當事人一同前往就近的理賠中心進行查勘定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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