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公司的一輛商務車在爆胎事故之后理賠的過程中,安邦保險定損5820元,車主表示不服,而后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論為損失30500元,后者是前者的5.2倍還多!
繼曝光車險“無責免賠”和“高保低賠”等霸王條款后,昨日,央視《每周質量報告》的“車險理賠內幕”報道再次將商業車險推向風口浪尖。
據了解,商業車險定損不足的現象普遍存在。而其背后,一方面是保險公司暗中使用了副廠配件代替了原廠配件,另一方面是一些保險公司對車險定損員的考核指標竟然是和定損金額直接掛鉤的。如果不按公司要求按低價定損,輕則影響自己的收入,重則可能丟掉飯碗。
據央視《每周質量報告》報道,2009年4月,南京某公司一臺商務車在高速公路上爆胎,導致了事故,車主當即報險。承保公司安邦保險受理后為這輛車進行了定損,金額為5820元。
不過,車主認為保險公司定損金額與實際損失相差太大。車主的律師張洪表示,“后來他們把這個事情向交警大隊反映了一下,交警大隊就叫他們到當地的物價局重新做了一個定損!
也就是這個重新定損的結果,令人詫異不已。同一起事故,鎮江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論為損失30500元,是安邦保險定損額的5.24倍!
由于安邦保險并不認可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雙方一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就在交涉過程中,兩個月后,這輛車在高速公路上再次出險,安邦保險這一次的定損金額是13185元。車主再次對保險公司定損金額偏低表示不滿。張洪透露,車主后來又把車拖到南京市物價局做了一個定損,定損金額卻是3萬多元。
由于雙方分歧太大,在經過一年的交涉也沒有結果的情況下,車主一紙訴狀將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不少車主看來,賠付不足的原因是保險合同并沒有明確賠付標準,也沒有對維修店進行明晰,加上對“市場維修價”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各執一詞,導致問題得不到解決。
張洪則認為,車險理賠定損不足的根源是保險公司在作為理賠義務人的同時又充當了定損鑒定人。“比如說一場足球比賽,你既充當運動員,又充當裁判員,比賽的公正性就無法保證了!
蹊蹺的是,安邦保險的定損單不但與第三方鑒定中心的鑒定清單不一致,就是同一輛車的同一個部件,在安邦保險的定損單中價格也不一樣。比如水箱,第一次保險公司定損價為660元,第二次定損價竟然是1200元,相差近一倍。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同一輛車的前保險杠骨架,第一次被安邦保險公司定為240元,第二次則被定為450元,而第三方鑒定機構鑒定價格為5200元。
“這絕對是一個讓消費者無法理解的問題,恐怕連保險公司的高管他自己看了也覺得無法理解!北kU法立法專家陳欣表示。
事實上,法院的判決支持了車主的申訴,使其依法拿到了賠償。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法官邢嘉棟表示,作為第三方出具的關于鑒定的報告,從證據的角度上來說,比被告出具的定損單具有更強的證明力。
據法官介紹,車輛受損后定損標準產生的訴訟占到車輛商業保險訴訟的30%左右。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這類訴訟幾乎都是消費者勝訴。但是在處理完訴訟個案后,保險公司方面在正常理賠流程中仍然堅持不認可第三方鑒定。消費者要么無奈接受保險公司的“低賠”,要么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得到合理賠償。
據央視調查發現,多數保險公司都有一份作為定損主要依據之一的《常用車型零配件價格目錄表》,其中詳細列出了各種常見車型的常用配件價格。但是,目錄中絕大多數零配件都有兩種價格,一種叫市場價,另一種叫精友價。
保險實務專家潘浩介紹,所謂市場價就是副廠件的價格標準,而精友價是指正廠配件價格。據悉,副廠件是指沒有經過汽車生產商授權的廠家生產的配件,在市場上與正廠配件價格差異很大。比如,帕薩特前保險杠,所謂的市場價為580元,精友價為1010元。領馭霧燈的所謂市場價為95元,而精友價為299元。
潘浩表示,保險公司定損員只有在碰到比較專業的客戶時才會使用正廠件,但是比例是相對較低的,使用副廠件的客戶比例遠遠超過80%。
為什么定損員在面對兩套標準時會選擇“蒙蔽客戶”呢?潘浩表示,這和一些保險公司的績效考核體系息息相關。
某財產保險公司《2010年各機構經營目標考核辦法》就明確規定,“各機構全員績效工資及機構班子的基本工資與月度綜合考核系數掛鉤。”其中,綜合賠付率的權重達到50%。
這意味著,個案賠付金額下降,則綜合賠付率下降,則全員月度績效薪酬及機構負責人基本工資上升或得以保全。在考核機制的威逼下,定損員大多會想盡辦法把定損額降下來,而采用副廠件價格定損的做法就不足為奇了。
不過,保險專家也指出,并非所有定損員都愿意屈服于這種壓力。但遺憾的是,堅持負責工作的他們最終基本上都被保險公司所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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