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行人張某在交通事故中腿部受傷并經法醫鑒定為九級傷殘,因其在發生事故時過馬路未走人行橫道,被交警機關認定與對方司機各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在交警機關協商賠償當中,車主和司機始終以張某負有事故同等責任為由,對張某的每項損失只同意賠償50%。雙方協商不成,張某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車方及保險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經法院審判,張某最終獲賠14.1萬元。那么,像這樣在事故中明顯負有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通過打官司在殘疾賠償金、誤工損失、陪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項仍能獲得全額賠償,這是為什么呢?有責任也能獲全賠嗎?
律師評析
大連市辦理交通事故的專業律師栗忠明指出:對于交通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受害人而言,除負有全責的以外,一般只要傷殘等級較低在八級以內的,其合理損失的絕大部分通過法院起訴,是可以判決車方和交強險保險公司賠償的。依照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被保險的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依法承擔賠償后,剩余損失由相關責任方按規定分擔和賠償。由于機動車交強險賠償具有公益保障性質,在相應的賠償限額內,無論責任大小,符合規定的損失均可獲得足額賠償。目前,交強險對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有責賠償總限額為12.2萬元。根據大連市現行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農業戶口在八級以下(城市戶口在九級以下)傷殘級別的主要經濟損失一般在12萬元之內,如果案件有賠償數額差別也主要是在誤工工資高低和所花醫療費多少不同。
由此可知,像前述案例中的張某那樣,即使負有事故主要責任,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獲賠的金額與無責任是相同的,賠償并非全靠事故責任的劃分,交警機關認定的事故責任不等于法院裁判的民事賠償責任,交通事故有責任,損失也能獲全陪;只是對于超出賠償限額或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的損失,受害人才依過錯按責任比例與車方分擔和賠償。在此,栗律師建議負有一定事故責任的受害人,在同對方協商賠償有困難時,應盡可能通過法院起訴裁判來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便獲得足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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