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起,《廣西輕微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實施,駕駛人可依法自行快速處理輕微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輕微事故“私了”有了依據。同年,保險行業推出“互碰自賠”的處理機制,也令快速處理輕微事故的程序更便捷。然而,這些舉措實施兩年多時間,真正采用快速處理機制處理輕微事故的車友少之又少,許多車友在發生輕微事故后為了保護現場仍讓車輛留在行車道上,因而引發擁堵。本意在于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擁堵以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舉措,為何形同“花架子”?是宣傳不到位,還是車主之間彼此不信任?
現象 車主擔心快速處理留隱患
缺乏信任車主不愿“私了”
案例:今年年初,車友磨女士的車輛在南寧市友愛人民路口和一輛小車發生刮蹭事故,雙方車輛各有輕微損傷。由于事發時正是南寧市民出行高峰期,附近路段因此引發擁堵,磨女士建議對方一起把車輛挪到路邊,再等候交警和保險公司定損員到來。然而,對方稱,雙方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清,為了保護現場他認為堅決不能動車輛,因此兩輛車一直留在原處。
進入8月份以后,記者曾在民族茶花園路口、東葛園湖路口、民主新民路口,目睹過幾起輕微的交通事故,盡管雙方車輛損毀程度輕微,但雙方仍堅持保護現場,不愿意挪動車輛,因此造成擁堵。
點評:據了解,《辦法》適用于區內地級市城區道路上發生的未造成人員傷亡,每方車輛損失在2000元以內,車輛可以移動的道路交通事故。如果符合自行協調處理條件,當事人未及時主動撤離現場的,交警部門應依法強制撤離,如果造成交通擁堵的,交警部門可對駕駛人進行處罰。
然而,在很多輕微事故中,由于車主之間缺乏信任感,擔心協商好處理結果之后,另一方反悔或是“跑路”,因此,不少車友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堅持要求交警和定損員到事故現場協調處理。據介紹,按照機動車交強險以及商業車險的有關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提供了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的,保險公司理當賠償。換句話說,就是事故雙方協商處理的事故,保險公司也是要賠償的。
南寧保險協會有關人士稱,出了交通事故后,要及時向交警部門以及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事實上,如果交警部門了解到事故較為輕微,有可能不會出警,會建議事故雙方自行協商。如果駕駛人要求交警出警,而交警又尚未到達現場的,駕駛人可以用照相機或者手機等拍攝兩車相撞的情況,或者劃出兩車四個車輪的位置,而保險公司也可依據這些證據,確認事故的真實性,駕駛人沒有必要僵持在現場而造成交通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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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案例:7月初,車友丁先生在南寧埌東某停車場停車入位時,與駛出停車位的張先生的車輛發生刮蹭,雙方車輛輕微損傷。一開始,雙方對事故責任沒有統一意見,采取報警處理的方式。報警后,由于是在停車場內發生的輕微事故,交警建議他們自行協商處理。起初,雙方協商下來,認為都投保了車險,因此由張先生承擔全部責任。然而,到了理賠服務中心,張先生反悔了。處理該事故的保險公司定損員陳先生稱,張先生和丁先生都只投保了交強險,如果事故責任全在張先生,意味著丁先生的車輛將得到賠償,而張先生的車輛則不會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因此,張先生不同意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之后,雙方一直為此事協商了4天,最終協商雙方為同等責任,采取“互碰自賠”處理辦法,雙方的車輛均得到賠償。
點評:采取快速處理辦法的事故,雙方一般要先認定好事故責任。按照《辦法》第十條規定,一方有以下情形,而另一方無這些情形的,有這些情形的一方負全部責任。這些情形為:追尾的;逆行的;倒車的;溜車的;開關車門的;違法交通信號的;未按規定讓行的;機動車因裝載的貨物遺灑、飄散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單方過錯行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如果不符合這些規定,當事人各方負同等責任。
定損員陳先生稱,《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協議書》事故情形一欄上,都羅列了各種事故情形,事故雙方可以參照這些情形認清各自的責任。此外,如果雙方對于事故責任認定不清,在采取快速處理后,也可以到理賠服務中心交通事故處理窗口由交警依據事故的實際情況協調處理,并要求對方開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互碰自賠”與快速處理不沖突
案例:今年5月份,車友農先生的車輛在南寧民族大道古城路口附近追尾了車友李女士的車輛。農先生稱,他之前在媒體上了解過快速處理輕微事故的辦法以及“互碰自賠”的處理機制,他建議李女士采取“互碰自賠”的方式處理事故。但是,對理賠程序也有所了解的李女士拒絕采取“互碰自賠”,要求保留事故現場。她稱,今年她的車輛沒有因為責任事故出險,在這起事故中她本身沒有任何責任,而如果為了方便處理而采取“互碰自賠”,意味著她應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在來年投保車險時她就不能享受相應的優惠。
點評:據了解,采取“互碰自賠”方式處理的事故,必須同時滿足“多車互碰、都有交強險、只有車損、雙方損失都不超過2000元、雙方都有責任、各方同意”的條件。而“互碰自賠”只是屬于快速處理輕微事故辦法中的一項內容,快速處理事故并不意味著就要求事故雙方采取“互碰自賠”的處理辦法。
保險業內人士指出,在實際的事故中,不少車友難以判斷事故損失是否超過了2000元,而對于如果已經采取了快速處理而雙方或者一方損失超過2000元的,依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公司依然會予以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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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因 管理欠缺,良策成“花架子”
輕微事故的快速處理辦法以及保險行業的“互碰自賠”處理機制,可以稱得上是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以及提高車友理賠效率的良策,然而由于管理的欠缺以及執行的不到位,這一良策顯然成了一副“花架子”。
據了解,依據自治區公安廳和自治區保監局共同制定的《辦法》,2009年初南寧保險行業協會聯合市交警部門在南寧設立了三個交通事故理賠服務中心,實行車輛定損理賠、事故處理“一站式”服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服務中心派駐了事故處理民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窗口,協助保險公司辦理相關保險理賠事宜。這三個理賠服務中心,分別秀廂大道的南寧廣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五一中路的南寧康城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民族大道上的南寧藍天進口汽車修理廠。記者曾走訪了這些理賠服務中心,當時在南寧開設有分公司的財險公司幾乎全部進駐這些點,并派出專門的理賠服務人員,而交通事故處理窗口也正常對外辦公。
8月15日,記者再次走訪了康城和藍天兩個服務理賠中心,此次的情況與兩年前的情況相差甚遠。兩個理賠服務中心內,只有兩三家保險公司有人員駐守,而在康城理賠服務中心,交通事故處理辦公室的大門大開,但不見有人員上班。據現場的定損員稱,近幾個月都沒有民警來上班了。在藍天理賠服務中心,交通事故處理辦公室的大門緊閉,據修理廠門衛稱,當天下午那里的交警去開會了,而平時上班時間,交警都會在現場上班。
南寧保險行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坦言,目前對于三個理賠服務中心的管理確實有些不到位。起初,各保險公司協商,三個快速務中心由各公司派駐人員選舉一名主任負責管理,要求各公司人員每天準時到服務中心上班,但由于人員緊張,服務中心案件較少,久而久之,部分公司就不再派人常駐,這樣的制度就不了了之了。此外,個別保險公司在推廣這些舉措上也不夠積極。因為保險公司的人力物力有限,而意在方便車主理賠同時又能為保險公司節省人力物力成本的“快速理賠”、“互碰自賠”處理機制,由于推廣不到位,其本身的優勢并沒有顯露出來。同時,不少保險公司為了確定案件的真實性,一般都會主動到事故現場定損,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延緩了快速處理機制的推廣步伐。
有業內人士指出,相對國內其他城市,交警對造成擁堵的輕微事故雙方沒有采取嚴格的處罰措施,也是市區道路頻頻因小事故而擁堵的重要原因。據介紹,盡管《辦法》規定,符合快速處理的輕微事故,如果造成擁堵的,交警部門可依法進行查處,但是對于查處的具體細則,《辦法》中并沒有明確。而在公安部出臺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但是,不少保險公司的定損員稱,在南寧其實很少有人因為輕微事故不撤離現場引發道路擁堵而被處罰的。
3建議
建議 他山之石可否成為“指路明燈”
兩項便民的良策沒有發揮應有的功效,已經引起保險行業和交警部門的重視。記者從南寧保險行業協會了解到,近日保險行業協會以及交警部門的相關人士,已經到一些較早推行輕微事故快速處理的城市考察學習。
據了解,南京、廈門、青島等城市的《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中,都明確了交警部門對造成擁堵的輕微事故當事人處以200元罰款的規定。曾在青島生活過的車友李先生稱,在青島的輕微事故,只要符合當事人快速處理條件,而當事人又堅持要等到交警到場才撤離的,交警都會開具200元的罰單。
南寧保險行業協會有關人士表示,通過學習這些城市的先進經驗,會聯合有關部門對南寧的快速理賠機制和流程進行改進,以推廣輕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機制,為緩解南寧交通擁堵、方便群眾快速理賠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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