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案說法
牽引車與掛車雖連接使用,但在車輛管理部門分別登記,分別上牌,擁有不同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在被保險人為車輛投保時,保險人也針對牽引車與掛車分別出具保單,因此牽引車與掛車為兩輛獨立的機動車,保險人應對掛車碰撞牽引車造成的損失承擔車損險責任。
■案情簡介
2011年2月14日4時50分,張某駕駛江蘇省淮安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所有的蘇H08667牽引車/蘇HG905掛普通半掛車,沿蘇S336線由西向東行駛至章集鎮小穆莊西,因雪天路滑發生交通事故,掛車由于慣性撞擊牽引車致牽引車受損。經沭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張某駕駛機動車行駛中觀察不慎,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
2010年7月21日,運輸公司為蘇H08667半掛牽引車與蘇HG905掛車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蘇H09667車輛的車損鑒證結論為14660元,運輸公司于是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4660元。保險公司則認為,牽引車與掛車應為“一體”,掛車并非外界物體,根據雙方之間簽訂的《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關于“碰撞”的定義,車輛損失不在保險范圍內。雙方發生爭議,運輸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4660元。
■審理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原、被告應當按合同約定全面、適當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明確約定了“碰撞”所造成的車輛損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稜I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三十七條對何謂“碰撞”作了約定,即“指被保險機動車與外界物體直接接觸并發生意外撞擊,產生撞擊痕跡的現象”。從保險條款約定來看,“外界物體”是針對“被保險機動車”而言的,牽引車與掛車雖連接使用,但在車輛管理部門分別登記,分別上牌,擁有不同的機動車登記編號和行駛證,為兩輛獨立的機動車。況且在原告為車輛投保時,被告將主車與掛車分開處理,分別出具保單,由此可見,被告在承保時也是將牽引車與掛車視為不同的機動車來看待。那么針對牽引車而言,掛車應當視為“外界物體”,因此牽引車與掛車碰撞引起的牽引車損失應屬于車損險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對該起交通事故承擔保險責任。
2011年5月29日,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運輸公司保險金14660元,F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分析
車損險是車險主要險種之一,因“碰撞”原因致保險車輛損失屬于車損險保險責任范圍,國內各保險公司所制定的車損險格式合同對“碰撞”的定義并沒有實質差別,通常指“保險車輛與外界物體直接接觸并發生意外撞擊、產生撞擊痕跡的現象。包括保險車輛按規定載運貨物時,所載貨物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
本案是由掛車碰撞牽引車致損而保險公司拒賠引起的糾紛,那么牽引車與掛車相撞致損否屬于車損險“碰撞”保險責任范圍呢?根據車損險格式合同對“碰撞”之定義,其關鍵在于厘清牽引車與掛車連接使用時是否為“一體”。 筆者認為,盡管牽引車與掛車連接使用,但應視為兩輛獨立的機動車。
首先,從法律概念來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根據該條款對“機動車”之定義,牽引車與掛車均屬于機動車的范圍。
其次,從車輛管理登記來看,《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車輛管理所辦理全掛汽車列車和半掛汽車列車注冊登記時,應當對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梢,牽引車與掛車雖連接使用,但在車輛管理部門應分別登記,分別上牌,擁有不同的機動車登記編號和行駛證,應為兩輛獨立的機動車。
再者,從保險實務操作來看,被保險人在為牽引車、掛車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也是將牽引車與掛車視為不同的保險標的,分別收取保險費,分別出具保單。由此可見,保險公司在承保時也是將牽引車與掛車視為不同的機動車來看待。此外,保險公司在投保時將牽引車與掛車以兩輛機動車來處理,被保險人分別支付保費。但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卻將相連的牽引車與掛車視為同一輛機動車而拒賠,顯然很不合理,對被保險人而言極不公平,有違民法之公平原則。
本案中,車損險保險合同條款第四條明確約定了“碰撞”所造成的車輛損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第三十七條對何謂“碰撞”作了規定。從保險條款規定來看,“外界物體”是針對“被保險機動車”而言的,據以上分析牽引車與掛車雖連接使用,但為兩輛獨立的機動車。因此,對于牽引車而言,掛車應為“外界物體”,二者碰撞致牽引車損失,保險公司應負保險責任。
E_Mail:vip@gxqcw.com 電話:15077070808 地址:南寧市青秀區濱湖路48號南湖聚寶苑D區15樓 桂ICP備06004827號 經營許可證編號:桂B2-20090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