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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保險霸王條款:按新車上險按舊車理賠

      2011年9月20日來源:長春晚報

      價值僅三四萬元的舊車,須按十萬元的新車價交納保險費;出了事卻只能按舊車價理賠--這樣的“霸王條款”在車險行業竟大行其道。

      “新華視點”記者日前對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大保險公司調查發現,機動車保險定價“貓膩”多多,廣大消費者則被無辜“吸金”。消費者和有關專家呼吁,保險行業高保低賠的“霸王條款”多年難以鏟除,折射出保險行業誠信建設任務十分緊迫。

      按新車收費 按舊車賠付

      記者調查發現,在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公司的車損險保單中,都標明確定保險金額可按新車購置價或新車購置價內協商價兩種方式計算,投保人可自愿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投保。但在實際操作中,車主的選擇權被保險公司剝奪。記者經過多次咨詢發現,人保和太平洋保險電話車險工作人員大多表示,只能以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險金額。

      更讓車主費解的是,以新車價投保,卻并不等于能獲得等同于新車價的賠償。王女士保單背后的條款寫明,當機動車發生全部損失,應參照出險時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賠款。根據該條款,9座以下非運營客車按月折舊6%。計算,最高折舊不超過新車購置價的80%。也就是說,王女士的車現在如果被全部撞壞,她最多只能拿到新車購置價的20%,也就是2.016萬元。這顯然與多數消費者認為的保多少賠多少相左。

      有專家指出,如舊車按照新車價格賠償可能引發道德風險,例如“碰瓷兒”詐取保費等現象,但這也不能作為舊車應按新車標準交保費的借口。

      記者就這個問題詢問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給出的答復是因為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是以新配件進行置換,不可能換一個舊的零件給車主。而且如果車主一年多次發生事故,賠償金額可能會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因此無論行駛多少年的機動車,都要按照新車購置價格計算。

      對于該解釋,業內人士指出,保險公司的說法并不合理。盡管部分損失占索賠案例中比例較多,但其中如剮蹭等大多數案例的損失賠償金額很小,故以此為由放大到全部案例是不合理的。此外,保險公司并未公布其賠償總額中車輛發生全損占比是多少,如此直接將全部車輛按新車購置價計算保費并不公平。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也表示,保險公司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車損事故發生后,無論用新的零件還是用舊的零件,保險公司都是在保額范圍內去賠償,與零件新和舊沒有關系。若車輛保額是80萬元,即使因修車零件花了100萬元,超過的部分保險公司也不賠。邱寶昌建議消費者向地方保險行業協會投訴,或者通過法律訴訟程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舊車只值三四萬元 保險須按十萬元交

      北京車主王女士非常納悶,她一輛開了12年的桑塔納現在頂多值三四萬元,保險公司給出的車損險保險金額卻是10.08萬元。保額高意味著保費高,自己的保費豈不是要多掏不少?

      經過咨詢,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告訴王女士,根據公司統一規定,無論駕駛多少年的機動車,保險金額都須按新車購置價來計算。但若按舊車入保,她至少可以節省六七百元保費。

      業內專家指出,相比之下國外的車險則更多的是根據車輛的實際價值,車型及其出事概率等多種相關因素綜合計算保費,而非使用“一刀切”的做法。

      就王女士的車輛入保問題,記者分別致電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保險公司,三家公司不約而同都給出了10.08萬元的保額定價。三家公司的客服人員都告訴記者,他們的報價是在系統中統一查詢的,而系統給的報價就是新車購置價。

      但記者登錄汽車之家網站查詢到與該款車型類似的目前在產排量1.8的桑塔納車型,其廠商指導價僅為8.98萬元。當記者詢問為何保險公司車輛定價比市場上的新車價還高時,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解釋說“這是統一定價”,也有保險業務員稱“保價中含新車購置稅”。

      記者調查發現,像王女士一樣注意到車險保額的車主仍屬少數,大多數人由于嫌麻煩等原因對保費的計算方法一無所知。記者聯系了在北京朝陽門一家IT外企工作的王先生,從2008年購買本田雅閣到現在,他對保費算法并不清楚。翻出放在后備箱里的保單,他才知道自己今年交的5000多元保費是按新車購置價收取的。

      專業人士解釋說,我國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也就是說車險保額不能超出實際車價,保險公司此舉或涉嫌違法,可見保險公司存在定價“虛高”問題。

      “霸王條款”久拖不改 行業誠信亟待建立

      實際上,目前已經有法院判決保險企業向車主退還多收保費的案例。北京車主高先生于2003年購買的一輛轎車按新車購置價投保,2010年保額是19萬元,然而這輛車的實際價值只有10萬元,如果車輛發生全損,高先生最多只能得到10萬元的賠償,他認為多交了保費,于是將該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狈ㄔ号袥Q保險公司退回了多收的保費。由于保險公司高保低賠的違法事實非常清楚,法院也將這起訴訟案件列為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郝演蘇指出,目前國內車險保費的定價機制并不完善,新車購置價該由誰來定也不明確,容易引發糾紛。此外,飽受詬病的所謂“高保低賠”條款,對車主來說并不公平,有關規定亟須加以細化。

      “既然保險公司的條款明顯違法,但為什么就沒有一家保險公司主動取消掉呢?顯然這些公司為了牟利,能拖就拖,根本不把消費者的利益放在眼里。這樣的企業怎能讓人信任?”許多車主在對比了保單和保險法的條款后,感到非常氣憤。

      “賣一斤白菜就該收一斤菜的錢,車損險也應當按照汽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額,這樣才能保障消費者的利益,讓消費者放心。車損險高保低賠的霸王條款于法、于情都該早點廢除,這對于保險行業的誠信建設和行業形象至關重要。”邱寶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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