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10月26日質檢總局關于汽車“三包”規定的聽證會結束以后,質檢總局一直加快推進這項工作。今年1月11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新版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征求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國家質檢總局官員表
新版三包規定仍有硬傷
新版“汽車三包”規定對“三包”的期限進行了調整,由之前的兩年4萬公里,延長為兩年五萬公里。
之前的“三包”規定中規定:包括發動機、變速器、轉向系統等主要總成和系統的質量擔保期不應低于3年或者6萬公里。新版規定中不再強調主要總成和系統的質量擔保期,取而代之的是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擴大了汽車產品的包修范圍。
新的“汽車三包”征求意見稿延長了退貨期限,由之前的購車30天延長到60天,并增加了公里數的限定,即行駛3000公里以內。
新版征求意見稿還增加了汽車生產商在“汽車三包”中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并增加對違反三包規定的汽車廠商的處罰條款。
為了解決對汽車質量原因的爭議,新的版求意見稿第三十五條中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可以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專家庫;經爭議雙方同意,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機構可以選擇專家參與調解工作。
總體來看,新版“汽車三包”規定征求意見稿比老版有了明顯進步,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進一步加大,但仍然存在許多硬傷。比如沒有明確汽車生產商和經銷商應負的責任,另外爭議處理專家庫的作用有限,不能代替權威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在條件尚不具備的情況下,如果倉促出臺汽車“三包”規定,將面臨無法操作和無法執行的問題。
三包規定出臺條件成熟不成熟
汽車“三包”規定已經醞釀了7年,遲遲未能出臺。 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認為,汽車“三包”主要是對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相關的民事行為予以規范。他表示,國內絕大多數汽車企業對汽車“三包”是支持的,汽車“三包”出臺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但是,不少汽車企業和經銷商,以及法律界人士和劉司長的看法并不盡相同。他們認為汽車產品不同于一般生活消費品,技術復雜、制造成本高、價值鏈長,使用環境復雜、管理涉及面廣,汽車產品實施“三包”面臨著“舉證難”、“鑒定難”、“索賠難”等諸多問題。特別是缺少權威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體系,難以對汽車產品質量問題和性能故障做出科學、準確、公正的鑒定。 配套體系也不健全,全面實施汽車產品“三包”,條件并不成熟。
有分析認為,與發達汽車國家不同,中國剛剛進入汽車社會,二把刀司機大量存在,不少汽車質量問題是由于操作不當而造成的。因此,在中國成實行汽車“三包”,關鍵是判斷到底是汽車質量問題還是消費者操作不當所致。
目前國內缺少公正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在第三方鑒定機構體系建立之前,汽車“三包”根本無法執行。
汽車“三包”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有利于提高汽車產品的質量,是一件好事。但是,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倉促出臺一個不完善的政策,不但難以執行,還有可能增加糾紛和激化矛盾。
有觀點認為,不管條件成熟不成熟,先出臺再說。但法律界人士認為,如果一個法規或者規定出臺后無法執行,等于是一張廢紙,是一件很不嚴肅的事情。
汽車“三包”應借鑒汽車召回
不久前,國務院法制辦就《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該條例已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今年內將出臺。
有專家指出,將現行的汽車召回法規從質檢總局等四部委的部門規章升級為國務院法規,并擴大汽車召回內容,加大了對汽車生產經營者拒不召回缺陷產品的懲罰力度,有效地保護了汽車消費者利益,勢必對整個汽車產業產生重大影響。
汽車召回和汽車“三包”,是解決汽車售后質量問題的兩大舉措。汽車召回主要針對汽車設計和制造中存在的大面積缺陷,而汽車“三包”則主要針對個體質量問題。
汽車“三包”中,最容易執行的是保修。而換車、退車,由于牽涉到稅務部門、交管部門、保險公司等許多相關部門,僅憑質檢部門的一個部門規章,能有效執行嗎?有觀點認為既然汽車“三包”這么重要,那么這個規定應該借鑒汽車召回,上升到國務院法規的層面,而不僅僅是國家質檢總局的一個部門規章。這樣才有利于汽車“三包”的執行,才能切實維護汽車消費者的利益。
有專家認為,“汽車召回”和“汽車三包”兩大售后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將有效提升國內汽車消費的保護力度。其中,“汽車召回”是“汽車三包”的前提。在汽車產品全面實施“三包”規定前,首先完善實施汽車召回,先易后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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