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駕車撞上隔離欄,事發6小時后才報警,屬肇事逃逸,保險公司以此拒賠。然而在案件訴訟時,保險公司敗訴。原來,保單上的簽名并非楊某本人所簽。因此,沒有證據證明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保單上的免責條款對楊某不具有約束力。楊某雖是逃逸,但保險公司仍需為其過錯買單10.7093萬元。
撞綠化帶 車主6小時后報警
楊某名下有一輛越野車,他為車輛購買了商業保險。2013年6月23日凌晨2時25分,楊某駕車行駛至亭子小學附近路段時,撞上路中間綠化帶,致綠化帶、車輛受損。之后,楊某沒有及時報警,就駛離了案發現場。
事故發生6個多小時后,楊某用手機撥打122報警,并報了保險。對于當時為何沒有及時報警,楊某解釋稱,發生交通事故后,他腦子一片空白,心里很緊張,只想著怎樣去修車。過了幾個小時后,他才意識到損害公共設施駕車逃離屬違法行為。
交警認為,楊某雖然事后報警,但仍屬是肇事逃逸。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對于逃逸的,逃逸當事人應承擔全部責任。
肇事逃逸 保險公司拒賠車主
交警事故認定下達后,楊某支付了2437元的綠化帶損失,車輛維修費用104656元。楊某認為,自己購買了商業保險,保險公司應承擔這筆費用。
然而,楊某的理賠申請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保險公司提出,根據雙方合同中的免責條款規定,楊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報警,駕車逃逸,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無奈之下,楊某一紙訴訟將保險公司起訴至青秀區法院,索賠保險金共計10.7093萬元。
案件審理期間,楊某提出保險單上并非他自己的簽名,并申請了筆跡鑒定。經鑒定,保險單上的簽名確實不是楊某所簽。楊某認為,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對免責條款已經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
審判結果 保險買單10萬余元
青秀區法院審理指出,根據交警認定,楊某為肇事逃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對于肇事逃逸車輛是不負有賠償責任的。本案的特殊在于,投保單上的簽名并非楊某所為。也因為這樣,沒有證據證明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
另外,保險單“特別約定”一欄并未注明免賠的事由,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對相關保險條款的內容達成了一致。據此,免責條款對楊某不負有約束力,保險公司免賠理由不能成立,其應支付相應賠償。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近日,記者獲悉,市中級法院已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點評
青秀區法院法官指出,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指為避免保險公司過度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因免責條款包含在眾多復雜而專業的保險合同條款中,投保人很難準確理解其涵義,同時免責條款對投保方的利益具有直接影響,故從公平、公正原則考慮,我國《保險法》要求,保險公司需就免責條款承擔提示與明確說明的義務。
本案中,因楊某本人未在投保單上簽名確認,并未同意以該投保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故該免責條款不對楊某具有約束力,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應當以此為戒,在保險合同中對有關免責條款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志作出醒目標志區別于其他條款內容,確保投保人充分理解并簽名確認,避免發生無謂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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