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搭車是一種常見的出行方式,乘坐有償運營的客運車,或是搭乘親友私家車……這些都是搭車出行的常見情形。然而,一旦遭遇車禍,搭車出行的乘客該如何維權?司機又該如何擔責呢?我們來聽一聽柳江縣法院法官的說法。
案例1:雇請車輛接送親友
王珍和王勇是親戚關系,2011年9月27日,為了幫剛滿周歲的兒子慶生,王勇在柳州某酒店辦宴席,宴請親友。由于大部分親友在里雍鎮居住,為了方便親友出行,王勇特意雇請了兩部小汽車接送親友。喜宴結束后,王珍被王勇安排乘坐劉正駕駛的輕型封閉貨車送回里雍,返程途中發生翻車交通事故,造成王珍在內的12人不同程度受傷,交警認定劉正在事故中負全責。
事故發生后王珍和劉正在交警的調解下達成協議,由劉正承擔王珍的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全部費用。后王珍因傷住院治療25天,劉正未支付任何費用,王勇在支付事故當日急救費用后,不再支付醫療費。王珍將王勇和劉正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人共同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4.8萬余元。
王勇認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該是自己與劉正共同分擔,而其已為王珍支付了5719元的醫藥費。劉正則認為王珍自愿搭乘其車,本身也存在過錯,且其也為王珍繳納了2000元醫藥費,王珍請求的其他費用也過高。保險公司則認為劉正的車輛只購買了交強險沒有商業險,事故認定書認定受傷者為車上人員,因此,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劉正駕駛輕型封閉貨車搭乘包括王珍在內的人在路上行駛,并發生翻車事故導致王珍受傷,在事故發生后劉正與王珍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劉正承擔王珍的全部費用,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但由于劉正未實際履行該調解協議,因此,王珍可以依法向直接侵權人劉正及其他侵權人及賠償義務人提出侵權之訴。劉正受雇于王勇,因此王勇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王珍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因此,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柳江縣法院判決劉正賠償王珍各項費用4.7萬余元,王勇對劉正的上述債務負連帶責任。
案例2:乘客跳車不幸身亡
2013年7月20日中午,73歲的陸美搭乘路邊的三輪車從三都回里高,車輛行駛途中,由于風大,陸美的帽子被風吹落到車外,為了撿拾帽子,陸美在車輛行駛的狀態下跳車,當場死亡。交警認定陸美承擔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責任,三輪車司機韋廣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3年12月30日,陸美親屬向柳江縣法院起訴,請求韋廣和三輪車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11萬余元,其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萬元,并優先賠償5萬元精神撫慰金,不足部分由韋廣承擔40%的賠償責任。
韋廣對原告訴請沒有異議,但保險公司認為肇事車輛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且死者陸美不屬于車外第三人,因此,原告的賠償請求并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
法官說法: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韋廣駕駛載貨三輪車從事客運服務,存在安全隱患。陸美作為車上乘客,在車輛行駛過程中跳車撿拾帽子摔倒造成當場死亡的后果,陸美應自行承擔70%的責任,韋廣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陸美是車上乘客,且在行駛狀態下跳車,在跳車后也沒有與“三馬車”發成二次接觸,因此,陸美仍屬于車上人員,并未轉化為事故第三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保險公司不需要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
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法院確認73歲陸美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為,死亡賠償金4.2萬余元,喪葬費1.8萬余元,兩項共計6萬余元,由陸美自行承擔70%,韋廣承擔30%即1.8萬余元。精神撫慰金酌定2萬元,由韋廣承擔。
案例3:好意搭乘出車禍
2014年6月26日凌晨,韋云在柳州吃完喜酒,準備開車回家,同村的覃柳提出要搭韋云的車回去。韋云在駕車返程途中與對向行駛的一輛大貨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韋云及搭車的覃柳不同程度受傷。后交警認定貨車司機和韋云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覃柳因傷住院34天,花費醫療費用2.3萬余元。出院后覃柳將韋云、貨車司機及車輛承保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在內的各項費用共計3.3萬余元。
韋云接到訴狀的時候,感覺很委屈,自己明明是好意搭老鄉回家,怎么還要賠錢。在法庭上韋云認為肇事車都投保了交強險,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其承擔不足部分的50%。
韋云所駕駛車輛的承保公司(華泰公司)辯稱,覃柳是該車的車上人員,其因傷損失不屬于交強險的承保范圍。貨車所在運輸公司辯稱,貨車已購買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覃柳合理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不足部分的50%由承保貨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另外的50%由韋云承擔。貨車承保公司(人保公司)表示將對覃柳合理合法的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
法官說法: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若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次事故,兩車司機負同等責任,應賠償事故受傷覃柳相應的損失?鄢鞣较刃袎|付的各項費用及原告訴請過高部分的賠償款后,法院經計算并確定覃柳因傷可獲賠共計2.9萬余元。最終,由貨車承保公司人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覃柳8900余元,在第三者商業險限額內支付9900余元給原告覃柳;韋云賠償原告覃柳1萬余元。因此,法官提醒,善意搭乘需謹慎,駕駛人有承擔保障搭乘人員在運輸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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